原标题:“超龄女工”进厂 先签“免责条款”?
“家里一位女性亲戚,50多岁,已经到了退休年龄,还是想进厂挣点零花钱。公司不跟她签劳动合同,而是签劳务协议,还要求她签‘免责条款’,工伤概不负责,不签字就不录用……”4月7日,四川的张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家里亲戚找工作的经历,并表示,“在小县城,好不容易找到一个要50岁以上工人的工厂,实在不想放弃这个工作。但是如果签了字,以后出现工伤怎么办?”(4月10日《工人日报》)
超龄劳动者入职需要先签这种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并非孤例,折射了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的长期缺位。
近年来,随着国民寿命的延长,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选择继续工作,以增加收入和补贴家用、填补时间空白和充实生活等。但在现实中,超龄劳动者常常面临求职门槛和就业权益保障难题,集中体现在劳动关系认定存在障碍,难以主张加班工资、休息休假、工伤待遇等。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实质上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超龄劳动者再就业不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能签订劳务合同,使得劳动关系认定存在一定的障碍,往往只能认定为劳务关系。一旦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或纠纷时,裁审标准难以统一,很容易让超龄劳动者权益受损。
实际上,近年来,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国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比如,更好地维护超龄劳动者的工伤权益,各省相继出台了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放宽了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年龄限制,允许超龄劳动者只参加工伤保险。但是,仍然对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设置了年龄上限标准,像四川省规定的是65周岁以下,山东省则规定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而且,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基本上实行自愿参保原则,而非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这给用人单位不为超龄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留有操作空间。
“务工可以超龄,权益保障不能留白。”在人口老龄化加剧的新时代,在超龄劳动者数量持续增加的新情形下,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亟待系统化完善。
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与时俱进,补齐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社保、工伤等权益保障的法律短板。应基于用工关系从属性明确超龄劳动者法律身份,突破劳动关系认定、工伤保险参加的退休年龄限制,并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工伤、劳动安全、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权益保障规范。另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加大普法宣传,加强执法监管,引导企业树立尊重超龄劳动者权益意识和增强超龄劳动者维权意识,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每一位劳动者在任何年龄段都应可以体面地工作、安心地生活,不能让超龄劳动者沦为“二等公民”。(张立美)
来源: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