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三河市的付顺义做过许多好事儿,三河人民挺怀念他的,是真是假不知道,但好不掩坏,两者不是一个概念。干了多少好事都是应该的履职行为,任职期间干坏事就不一样了,这也是真的。
有人问我,为什么三河市委书记付顺义禁止三种颜色的行为会引发关注?难道这比执法打人还恶劣吗?
我想这是一些人的思维误区。打一个人和刷一块牌匾,一般情况下当然是打人的行为严重。
但颜色事件的性质却不同,它既是市委书记的独断专行,又是视政策法律于不顾的极度滥权行为。
而且这个案件极具教育意义,它告诉社会,什么是为人民服务?什么是恶劣对抗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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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前,廊坊在通报中不提姓名地将付顺义免职,还表示下一步将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此后尚未有进一步公开通报。这样的人做了这样的事,产生了如此后果,岂能止于一个免职?
对此,仅从一个角度简单分析:
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基本都是对特定的人或事儿实施的,比如城管打人、城市拆迁、商铺罚没等等。
但这起三河市委书记付顺义确定的清除“红蓝黑”三色的行为却不一样,这是对不特定涉及三种颜色的所有人实施的行为,这就是事件的恶劣之处。该违法决定导致多个执法部门盲目及生硬地积极参与,其行为是典型的公权私用,引发了恶劣的社会后果,自然也就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此外,付顺义在固安任职时也是如此,正是这种禁止三色行为的初始行为之地,可以说三河禁颜行为是固安禁颜行为的时空延续,法律上解释这个行为性质属于情节严重的连续实施的不中断行为。
他在固安的禁颜行为不仅没有被追究,还被提拔到三河市当了书记,谁力主提拔他的?千万别以集体研究为借口搪塞,这也是坊间气愤的原因之一。
我从事法律监督几十年,处理过大大小小成百上千的案件,但这种书记一声令下,搞得地方乌烟瘴气的案件还真闻所未闻。对这种人应该严肃问责,必须处理到位。
付顺义的所作所为破坏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威信,难道不是吗?
作者|李新生
李新生,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长、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副院长、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院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任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国家律师学院、国家法官学院等20余所高校兼职教授、研究员。国家行政学院等学校的研究员、客座教授,国家律师学院客座教授,中国法治政府发展报告暨法治政府评估报告专家委员会委员,卫生部行政执法监督学会顾问。
一级高级法官、一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