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许昌市魏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一起以猪肉冒充驴肉制作销售驴肉火烧的典型案例,有力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现予以曝光。
2025年2月24日,许昌市魏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检察机关在办理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时发现,张某存在以猪肉冒充驴肉销售的掺假掺杂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随后移送魏都区市场监管部门作行政处罚处理。
该局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调查,3月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某进行询问,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明,2023年7月至2024年9月期间,张某以流动摊贩的形式,在许昌市魏都区春秋广场、魏源广场等地,将猪肉冒充驴肉制作成驴肉火烧售卖,销售金额高达68400元,违法所得21546元。此前,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移送至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虽然检察院最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但鉴于其行为性质恶劣,已不具备从轻或一般处罚条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从重处罚。因当事人违法所得21546元已被扣押机关没收,该局不再重复没收。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依据该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摊点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许昌市魏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某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容不得半点虚假。以次充好、掺假掺杂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破坏。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消费者对驴肉火烧的信任,用猪肉假冒驴肉销售,扰乱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同时,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 |河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