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市民李先生(化名)来到阳春市公安局,将一面写着“雷霆出击 破案神速 秉公执法 热心为民”的锦旗送到侦查中心办案民警手中,感谢民警为其追赃挽损27万余元。
案件回顾
4月4日6时许,阳春市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经营的手机店被人盗窃了一批手机等物品。
接报后,阳春市公安局立即组织警力赶达现场开展侦查破案工作,经研判分析,民警迅速锁定6名嫌疑人身份,循线发现该团伙是从外地流窜到我市作案。
当天12时许,案发仅6小时,民警在云浮警方的大力支持下,在云浮市云城区一购物广场内成功抓获梁某等6名嫌疑人,追回被盗的手机、平板电脑、智能手表等电子产品一批,以及香烟等其他物品若干,总价值约27万元。 4月7日民警将被盗物品发还给事主。
【盗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阳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