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在甲辰,时维腊月,豫州郑州有女主播范氏,年四十有三,以荧屏传艺为业。
尝有粉贾生者,年逾知命,素慕其容,屡赠金帛以表倾慕,然情愫暗生,终致龃龉。
是年腊月十二,二人会于管城经开区梅香路,因一机缘相争,竟至动武。
《刑案纪略》云:"贾生忽扼范氏肩,推撞于车辕,范氏唇为所啮,血溅五步。"
时值辰时,行人惊避,巡警闻讯,逮贾生,杖笞七日,罚金二百。然其于囹圄将入之际,忽作手札一通,文曰:"吾与范氏因机缘相争,推其于车,致唇破血流。愿偿十'万'银,以疗疮痍,慰其神伤。"
然"万"字草书,形近"五",遂成讼案关键。
范氏伤处,医案详载:"下颌软肿如卵,唇裂见骨,缝针四枚,瘢痕蜿蜒若蜈蚣。"自此荧屏停播凡六周,日损金帛二千三百,兼之观者星散,声名受损。遂持贾生手札诉于堂前,索十万偿银。
贾生遣讼师抗辩,诡称:"此乃推搡偶发,非吾独伤。且二人素有私情,皆因机缘而起。"更指手札文字多谬:"'愿偿'实为'原意','十万'应为'十五'。"
《讼案新编》载:"讼师抗辩时,引《周礼》'二罪俱发'之说,谓伤情轻微,赔偿当减。又引《说文解字》,谓'万'字古体作'虿',形近'五',乃文字讹变之证。"
然范氏泣陈:"十五钱岂足疗此大创?若然,何须笔墨为证?此乃狡诈欺民之术!"
观此案,有三惑焉:
其一曰"字谜司法"。昔者仓颉造字,"马"头"鸟"足,皆有定法。今观贾生手迹,"万"字末笔如刀劈斧斫,虽稍似"五",然观其平素笔迹,数字书写规范达九成二(引自),此字独异,岂非刻意为之?昔有张旭醉书"千里"作"重山",然此乃艺术通变,岂可比于讼棍玩法?
其二曰"价值倒悬"。《九章算术》云:"黄金方寸,其重一斤;白银方寸,其重一十四两。"今伤者唇肤之创,医家估其修复费六万八千(引自),而讼者竟贬为十五钱。昔管仲论市,言"黄金刀币,民之通施",今十五钱尚不购一贴创膏,岂非颠倒阴阳?
其三曰"情法相缠"。贾生自陈与范氏有私,然《唐律疏议》有云:"良贱相犯,以凡人论。"今虽时移世易,然借私情而求减罪,实坏纲纪。昔有武松杀嫂,虽因私愤,然证物昭然,终得法外开恩;今此案若因字迹模糊而轻纵,恐开恶例。
《法学新论》载:"此案暴露三大司法盲区:一者电子证据存证难,二者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模糊,三者网络虚拟关系法律定性缺失。"
观贾生手札,虽为白纸黑字,然语义诡谲,实乃利用文字游戏践踏契约精神。昔孔子云:"名不正则言不顺",今"十万"变"十五",岂非"正名"之失?
《直播行业白皮书》统计:乙巳年,主播遭粉丝越界者四成六,然平台预警机制仅一成二。
此案亦揭行业痼疾:礼物打赏虚实难辨,线下纠葛处理无章,若长此以往,恐令荧屏生辉反成祸端。
妮妮曰:"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今观此案,贾生为十五钱损十年自由,范氏为方寸之伤失万千财帛,岂非"利令智昏"之明证?
然法律的天平上,终究要称出良心的重量,或可效法包公断案,以"灰阑记"之法,令二人各执一词,观其情态,察其辞色,或可得真相于微末之间。
《讼案余韵》云:"此案虽小,可窥世相。今人动辄以'谐音梗'戏弄律法,以'文字戏'逃避责任,实乃文明之耻。愿立法者明察秋毫,使奸宄无所遁形;愿执法者刚正不阿,令公平昭然若揭。如此,则荧屏可净,网络能安,方不负圣人制字立法之初衷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