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保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4月2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3起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案件涉及知名IP“奥特曼”、“旺仔”及知名商品“中国劲酒保健酒”。
案例一
侵犯“奥特曼”系列美术形象著作权
原告上海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取得奥特曼系列形象的著作权,主张被告孙某某擅自在网店展示并销售约30余个奥特曼系列人物形象及道具,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系案涉权利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孙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展示并销售案涉权利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就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发行权。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孙某某系生产商,故对原告侵犯复制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最终,长宁法院根据权利作品的独创性、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及侵权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判决被告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案例二
侵犯“旺仔”美术形象著作权
原告上海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授权享有“旺仔头像”“半身娃娃图”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202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王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店铺,销售印有涉案美术作品的ipad保护壳。原告认为,王某明知涉案作品具备较高知名度,仍未经许可销售被诉商品,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作品知名度的恶意,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长宁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赔偿责任,并综合考量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及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被告的主观过错等情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案例三
侵犯“中国劲酒保健酒”装潢
原告某牌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中国劲酒保健酒”商品经过精心设计,且经长期的实际使用和宣传推广,该装潢在酒类领域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亳州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未经许可销售了与原告的权利装潢高度近似装潢的滋补酒,该滋补酒系安徽某牌酒业有限公司、安徽某宴酒业有限公司生产。原告认为,上述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李某系安徽某宴酒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在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时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生产销售的滋补酒与原告的“中国劲酒保健酒”商品装潢构成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安徽某牌酒业有限公司、安徽某宴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亳州市某酒业有限公司、李某在上述赔偿金额的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集中宣判,旨在彰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和树立司法权威,严厉打击盗版、仿冒等行为,为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供稿 | 商事审判庭(互联网案件审判庭)
编辑 | 金文斌 谢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