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体评论员:尧舜君
多数传销案件,在被定性和依法审判后,一般资金都会被收缴进入国库,对于一些人来讲,谈销色变,惶恐被打成传销案件,投资者资金全无更怕牢狱之灾,在前期多部门站台和宣传下,迷惑的本性不是投资者的过错,憋屈的是会不会像养肥的猪被宰割,而远洋捕捞和逐利执法,甚至比谈销色变更可怕。
12万渠道商,实名曝光南昌市中院执法过程中的严重执法犯法行为,这是朱佳先代表他们在网上的实名呼吁曝光。
据网上揭露,12.82亿元的江西精彩生活公司传销案,2018年9月 18 日,被南昌市中院下达(2015)洪中执字第53号裁定书,未走送达程序就被收入国库,渠道商们2020年11月才知晓,引发强烈质疑!
首先,法Y文书送达的必要性,是这起十几亿元遭到质疑的关键,从法律上讲,一审在下达裁定书后,必须走完送达程序才算完全合法的裁定,如果背离了送达的要求和明知故犯,无疑是权法叠加上的自大,无视渠道商和企业应知的财产去向,必然引发一系列的社会质疑,甚至是状告法Y违法裁定,因为这里有渠道商的大量资金。
我国在司法程序中,针对刑事文书的传送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以及转交送达。面对这几种送达方式,(2015)洪中执字第53号裁定书,未走送程序就将资金全部收入国库,引发渠道商们的不满,显然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违背了法律规定的本体,那么收缴国库的资金就有待商榷,以至于朱佳先和渠道商们提出,请求拿出收入国库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回执单及法律依据等合法手续。
其次,据网络上指出,朱佳先经过两年多艰辛反映历程,2022年5月 5 日艰难立案,本盼转机,不料6月2日就被告知销案,立案庭拒给裁定书和理由。向最高检投诉后,案子几经周折又回原点,那种无力感刻骨铭心。
2024年5月 27 日,南昌市中院主管执行局廖某爱副院长接访,让我重燃希望,可20天后再次接访,虽承认我的诉求成立、立案后销案属实及枉法裁定无法律效力,但对销案原因不给明确答复,既然裁定撤销就应该明确12.82亿的去向,可中院含糊其辞,让我苦等4个月后,10月 22 日第三次接访,廖副院长称12.82个亿早在2017年1—5月份分5次入国库,但拿不出合法手续,难道分5次收入国库就不用走合法的法律程序了吗?实在难以让人信服,我当即提出6项新的诉求,半年过去了至今未予答复。
在一份2024年10月22日上午,接访地点为南昌市中院信访接待室的一份笔录中提到、关于我院(2022)赣01执异66号案件销案的问题。
经核查,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我院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洪中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撤销该裁定。我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赣01执异66号。后查实我院将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洪中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只送达了部分被执行人,且我院在作出该执行裁定前已依据省高院(2013)赣刑二终字第63号判决,于2017年1月26日、2月28日、3月31日及2018年4月28日、5月31日将上述案款10.9568958865亿元上缴国库,故我院于2022年5月17日对(2022)赣01执异66号案件作销案处理。
应当看到,执行裁定书只送达了部分被执行人,就将资金全部上缴国库,且依据(2013)赣刑二终字第63号判决,2018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洪中执字第53号执行裁定书,将资金上缴国库,故于2022年5月17日对(2022)赣01执异66号案件作销案处理。
这里需要质疑的是,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不管是撤案也好,还是销案也罢,是不是应该给予相应的法律裁定书或者告知书才能销案或者撤案,如果都是依据早期的判决进行销案,不予以通知,是否是一家独大,任意销案成风?试问谁来保障立案者的法律程序的合法性?没有文书的销案通知,势必呈现法Y的独裁势力唯我独尊。
最后,朱佳先在网上同样指出,2014年11月17日那份裁定,三份裁定同案号却违背高院终审判决,将公司资金划至经侦支队暂扣账户,慌称由经侦为我们返还,目的是保护我们这些资金的安全,同样没走送达程序。
种种迹象表明,南昌市中院利用手中的权力指使执行局法官姚某下达枉F裁定,以收入国库为名私吞民营企业资产。虽不确定南昌市政F委是否行政干预司法、有无私分资金情况,但疑点重重,南昌市中院就多次让我们去找政F委,明确说过此裁定是在政F委的授意下下达的,很明显背后疑似藏有腐败勾当。
这里不可忽视的重点问题是,关于传销案件的X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主张权益问题,X事方面:传销主要违反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等行政法规,其本质是通过建立层级关系,以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种行为涉及众多参与者,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些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X事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方面:多数传销参与者因被虚假宣传迷惑而投入资金遭受经济损失,这符合民事纠纷的特征,他们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财产或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比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者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纠纷等,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财产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里就能明确看出,那么多渠道商如何利用民事合同纠纷追回损失的资金,因为你们法Y已经将大众资金没收掉,一些受害群众只能任由宰割,甚至想拿回本金都难,无疑这是对传销案件最大的一种边缘讽刺,一些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去追款,哪怕是起诉了涉案公司,也是枉费心机,因为公平秤砣已经倾斜到权势一边。
所以,针对传销案的定性和判决,不是对参与者的定性和判决,渠道商如果都知道是传销企业,给他们再多胆量也不一定会参与,更何况是在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中国政协》、《中国财经报》、《经济观察报》、《华夏时报》、《中国财富杂志》、《江西日报》、《新法制报》、人民网、风凰卫视、人民电视江西频道、中国网等媒体大力倡导宣传的大背景下,大部分人就是看到这些官方或者官媒报道才试探加入的,无疑引导性的加入和消费才是罪恶的根源,而相应的诚信保证金却变成了非法的被迫没收,无疑是最大的讽刺,莫让大家去为传销案件背负罪名和损失,更莫让远洋捕捞和逐利执法紧扣传销帽子,失去人民群众这块基石。
因此,12.6万渠道商财产被莫名掠夺,请拿出裁定送达程序的全部依据,切实履行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才是体现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