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印台法院通过“委派调解+司法确认”联动机制,成功化解了四起买卖合同纠纷,既为当事人纾困解难,又为矛盾纠纷化解按下“快捷键”,彰显了司法为民的力度与温度。


案情速览

某四家个体工商户分别长期向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供应各类农副产品,后因该公司未按约定及时结付货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四家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货款。印台法院受理后,经研判认为双方合作基础良好,案件事实清晰、争议焦点明确,具备调解可能。为快速化解矛盾,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立即启动“委派调解+司法确认”模式,将案件委派至印台区红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委派调解+司法确认”双轮驱动

红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立足双方合作基础,聚焦“护权益、保经营”双目标,围绕合同履行细节、公司经营现状展开沟通,提出“部分履行+按期支付”的调解方案,既保障了个体工商户的权益,又缓解了公司资金压力。经协商,双方达成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为确保协议效力“不留白”,印台法院随即启动司法确认程序,对协议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民事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机制优势凸显

1.“零成本”高效解纷

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前端介入,避免诉讼程序耗时耗力;司法确认不收取费用,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矛盾纠纷化解“零成本”。

2. “一站式”效力保障

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具有强制执行力,打破传统调解“效力弱”的困境,形成“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强制执行”权益保障闭环,实现“1+1>2”效果。

3. “柔性化”护航发展

在调解的过程中,兼顾法理与情理,既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为困境企业留足经营空间,助力实现权益保障“双赢”局面。

今年以来,印台法院积极推进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工作,拓宽解纷渠道,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用好“委派调解+司法确认”解纷模式,充分发挥其成本低、耗时短、效果好的优势。下一步,法院将持续推动矛盾纠纷化解从“司法兜底”向“源头预防”延伸,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注入法治动能。

司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刘佳玉

初审:任白静

审核:乔颜芳、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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