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至26日是第25个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知识产权相关知识,我们准备了系列经典案例一起参考学习。

某某公司诉某市某某歌厅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某公司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国之星》的制片者和著作权人。某市某某歌厅在其KTV中使用了《中国之星》中的8首歌曲的视听片段。某某公司就《中国之星》节目中的8首歌曲视听片段主张权利,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国之星》每一期节目可以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但是单独的一首歌曲视听片段仅仅是整部作品的片段,不能完整反映制作者的创作意图、体现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创作方法创作的作品,某某公司不享有其所主张的单首歌曲视听片段的著作权,故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某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认为,内容长短或者是否为片段并不是判断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只要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规定,某一作品的片段可能会构成一部新的独立的作品,一部独立的作品也可能成为另一作品中的片段。《中国之星》节目在整体上已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该节目中单首歌曲视听片段系在原有作品基础上,重新剪辑形成的,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要求,因此,亦应当被认定为独立的作品,并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同时,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遂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某市某某歌厅停止侵权并赔偿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365元。

法官提示

只要符合著作权法有关作品认定标准,视听作品的片段就可以认定为独立的作品,给予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是否为片段及内容长短,并非判断该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的法定必要条件。著作权法保护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创作意图属于思想范畴,不应成为作品认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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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二庭

编辑|龚泽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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