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5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开庭宣判,制假和售假者均受到法律严惩:被告人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案件判决后,承办检察官邹小东有感而发:从证据审查到研判定性,从深挖线索到指控犯罪,这起案件的办理让我深刻体会到以“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意义。
如何在上万条交易记录中分辨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买家呢?
涉案金额认定的关键是什么?
2021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等人在贵州省仁怀市开办制假窝点,生产假冒多个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白酒,并在网上销售。案情并不复杂,但对检察官来说,在案件办理中如何抓住主要矛盾,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如何确保案件办理取得最佳效果值得思考。
提前介入判定性
2023年11月,一男子受国台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托,拿着授权书和相关材料来到大田县公安局报案称,在快递网点巡查时发现有一批几十件的假冒国台酒寄往福建省大田县。公安机关随即立案,经调查,发现余某某等人在贵州省仁怀市某小区,使用低价购买的基酒及包装,制作“贵州茅台酒”“国台珍酿”“1935红色圣地”等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之后通过网络平台出售给全国各地的买家。
在提请逮捕前,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本案罪名定性问题共同会商研判。承办检察官综合现有证据情况研判后发现,本案是否为“小作坊制假,网络贩假”模式,是确定犯罪嫌疑人行为定性的关键。
通过梳理工厂发货物流记录,关联收货人手机号、收货地址及身份、提取涉案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方式。最终,余某某“自产自销”的行为被确认,检察机关以余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
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大田县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送检,看是否符合白酒标准,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进一步确定是否构成其他罪名的犯罪,并持续跟踪侦查机关的取证进度。
补充侦查辨真伪
审查起诉期间,大田县检察院发现因公安机关未在现场查扣到作案工具,目前认定其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行为仅有余某某和其妻子二人供述,证据较为薄弱,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有必要自行补充侦查。
通过调取银行卡交易记录、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补充讯问余某某,补充相关证人证言等方式进一步查明余某某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工具、基酒、外包装等来源。
经审查认定,2021 年至案发,被告人余某某制售假冒“国台国标”“国台珍酿”“茅台纪念酒”等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金额达 22万余元,非法获利 14万余元。
释法说理赔损失
本案非法经营额达22万余元,被害人权利受到严重损害。除了依法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认真听取诉求外,检察官主动围绕诉讼进展、事实认定等情况与权利人电话沟通、书面告知,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的权利。
检察官充分释法说理,引导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为争取从宽处理愿意进行民事赔偿,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权利人也有民事赔偿的诉求,这有利于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追责。”最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余某某选择当庭认罪,余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 14万余元,并向权利人赔偿5万元获得谅解。
在检察机关推动下,权利人损失得到一定弥补,被告人余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也得到实质性体现,案件办理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
来源: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邹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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