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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雪,被继承人林芳与前夫之女
被告:周雨,被继承人林芳与周建国之女
被继承人:
周建国(2020 年 1 月 5 日去世),与林芳为再婚夫妻,育有一女周雨;
林芳(2020 年 10 月 20 日去世),再婚前育有一女陈雪,离婚后由林芳抚养。
案件背景
周建国与林芳去世后,遗留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登记在林芳名下)。陈雪主张依据林芳自书遗嘱继承其房屋份额,周雨抗辩称父母留有多份遗嘱及协议,均明确房屋由姐妹二人各继承50%。双方因遗嘱效力、遗产分割比例及再婚家庭继承规则产生争议,陈雪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效力并继承相应份额。
关键事实与证据
房屋权属:一号房屋为周建国与林芳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50% 份额。
遗嘱与协议:
原告证据:
2015 年 10 月 20 日林芳《房产遗嘱》(自书):“我名下一号房屋的 50% 份额,由大女儿陈雪继承”,有林芳签名及日期;
2016 年 2 月 17 日林芳《补充遗嘱》(自书):重申房屋份额及存款由陈雪继承,签名注期完整。
被告证据:
2016 年 3 月 26 日周建国与林芳《房产遗嘱》(代书):“房屋由陈雪、周雨各继承50%”,代书人为周雨,见证人为周雨配偶(利害关系人);
2016 年 3 月 26 日《夫妻协议》(代书):“房屋出售后,林芳份额由陈雪继承,周建国份额由周雨继承”,代书人及见证人为周雨,陈雪未签字;
2016 年 4 月 2 日周建国《自书遗嘱》:“我的全部财产由女儿周雨继承”,有周建国签名及日期。
鉴定结论:
林芳两份自书遗嘱、周建国自书遗嘱经鉴定均为本人书写,签名真实;
代书遗嘱及协议因代书人或见证人为利害关系人,形式要件不合法。
二、争议焦点
遗嘱效力的认定
原告主张:
林芳自书遗嘱符合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其50% 房屋份额应由陈雪单独继承;
被告提交的代书遗嘱及协议因代书人/ 见证人为利害关系人(周雨及其配偶),违反《民法典》代书遗嘱规则,应认定无效。
被告抗辩:
父母多份遗嘱及协议内容一致,均指向房屋由姐妹各继承50%,即使形式有瑕疵,也应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愿;
周建国自书遗嘱明确其财产由周雨继承,结合夫妻协议,房屋应按“各自份额由亲生女儿继承” 处理。
遗产分割比例的争议
原告主张:
林芳50% 份额按自书遗嘱由陈雪继承;
周建国50% 份额按法定继承,由林芳(配偶)、周雨(婚生女)、陈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均分,陈雪共得50%+16.67%=66.67% 份额。
被告抗辩:
周建国自书遗嘱排除法定继承,其50% 份额由周雨单独继承;
林芳自书遗嘱仅处分个人份额,未涉及周建国份额,故房屋应按“各 50%” 分割。
继子女继承权与再婚家庭遗产分配
原告作为继子女,是否因与周建国共同生活(自幼随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享有法定继承权;
被继承人未通过有效遗嘱达成一致分配方案时,如何平衡自书遗嘱与法定继承规则。
三、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的法律审查
有效遗嘱的认定
林芳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均由本人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鉴定确认笔迹真实,符合《民法典》第1134 条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可处分其个人 50% 房屋份额及其他财产。
周建国自书遗嘱:由本人书写、签名、注期,内容明确处分个人财产(50% 房屋份额及其他财产),形式合法有效,周雨据此单独继承其父份额。
无效遗嘱及协议的排除
2016 年 3 月 26 日《房产遗嘱》为代书遗嘱,代书人及见证人为继承人周雨及其配偶,属于利害关系人,违反《民法典》第1135 条 “代书遗嘱需两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的规定,属无效遗嘱。
《夫妻协议》实质为遗嘱性质,但代书人、见证人均涉及继承人,且陈雪未签字认可,不符合遗嘱或协议生效要件,不予采信。
(二)遗产范围与分割规则
夫妻共同财产析产
一号房屋为周建国、林芳共同财产,各占50% 份额。
周建国去世后,其50% 份额按自书遗嘱由周雨单独继承(排除法定继承,因遗嘱优先);
林芳去世后,其50% 份额按自书遗嘱由陈雪单独继承。
继子女继承权的认定
陈雪自幼随母亲与周建国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依法享有对周建国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周建国通过自书遗嘱明确财产由周雨继承,排除了陈雪的法定继承权,符合遗嘱自由原则。
(三)被告主张的合理性分析
被告提交的代书遗嘱及协议因形式瑕疵无效,唯一有效遗嘱为周建国自书遗嘱(处分个人份额给周雨)和林芳自书遗嘱(处分个人份额给陈雪),故房屋应按各自遗嘱分别继承,而非“各 50%”。
四、裁判结果
房屋份额分割
周建国50% 份额:依据其自书遗嘱,由被告周雨单独继承;
林芳50% 份额:依据其自书遗嘱,由原告陈雪单独继承;
最终份额:陈雪、周雨各继承50% 房屋所有权。
五、案件启示
遗嘱形式要件的严格性
代书遗嘱必须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书,且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继承人或其近亲属担任代书人/ 见证人会导致遗嘱无效。
再婚家庭遗嘱的明确性要求
被继承人若希望区别对待亲生子女与继子女,需通过有效遗嘱明确分配方案(如周建国自书遗嘱),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后适用法定继承。
继子女继承权的排除规则
继子女即使形成扶养关系,被继承人仍可通过遗嘱排除其继承权,但需以合法形式作出(如自书遗嘱、公证遗嘱)。
多份遗嘱冲突的处理
同时存在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时,优先认定形式合法的自书遗嘱;无效遗嘱不得作为分割依据,按有效遗嘱或法定继承处理。
实务建议:再婚家庭订立遗嘱时,建议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确保形式合法,明确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并注明对继子女的继承安排。代书遗嘱需严格规避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同步录音录像留存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