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党委副书记、总队长郑西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浙江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应急管理部纪检监察组、浙江省纪委监委)


相关背景资料:

郑西,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湖北武汉人,1991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6年9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

现任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兼)。

曾任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武汉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2020年1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厅副厅长(兼)。

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总队级正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兼)、副厅长(兼)。

2024年5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兼)。

什么是主动投案?

根据有关规定,主动投案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人员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情形,也包括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涉嫌职务犯罪人员向监察机关自动投案的情形。

准确认定主动投案,需重点把握以下4个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主动投案的主体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党员、监察对象,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涉案人员。

二是时间要素。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的,属于主动投案。根据现行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但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三是主观要素。主动投案必须是基于本人的真实意志,这是主动投案的重要基础,即投案具有主动性和自愿性,不是被强制到案。比如,党员和监察对象作为证人接受组织的取证谈话时,主动交代本人其他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鉴于其交代问题行为具有主动性,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

四是行为要素。主动投案获得从宽处理,不仅要求有关人员有投案行为,而且在投案后还要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对此,有关规定明确指出,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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