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然而,现实中,各商家预付式消费模式不同,退费规则不一,消费者想要7日无理由退款还是有点难。

这一《解释》直击卷款跑路、霸王条款、收款不退等预付式消费领域民生痛点,为各地法院正确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以及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针对部分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过度劝诱甚至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解释》明确指出,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内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意味着商家以往忽悠消费者的手段将不再奏效,必须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反悔权”,有助于减少冲动消费带来的损失。

司法解释表明了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后悔权”的支持态度,给消费者提供了维权武器,提供了有利的维权预期,也让经营者知道了相关退款纠纷的法律结果,有助于指引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优化完善7天无理由退款机制,给消费者营造更宽松、更顺畅的退款环境。然而,要使“7天无理由退款”等规定真正落地见效,还需要配套措施的有力支撑。

进而言之,司法是最后一道消费维权防线。司法环节的支持态度虽然对消费者预付式消费“后悔权”的实现和扩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全面深入保障预付式消费“后悔权”,还需要在司法支持的基础上构建调整方式更加立体、覆盖范围更广、手段更加丰富、功能更加强大的综合维权机制。

对此,有关部门可考虑推动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直接明确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环节的“后悔权”以及经营者的对应退款义务,消费者行使退款“后悔权”的条件、情形和维权救济路径,还有经营者退款的时限、方式以及不退款的法律责任(可设定一定罚则),监管部门的介入干预措施,等等。这样,预付式消费“后悔权”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了法律支撑,且对经营者有了强制约束力,能够产生更好的法律效果。

同时,还可参照平台经济模式建立预付费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经营者的存管义务、第三方存管平台的资质要求和按消费进度拨付资金义务,以及消费者对于消费进度和预付费资金余额的知情权、监督权。在这方面,不少地方已经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经验,也赢得了社会好评。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完善预付费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具有可行性。这一机制如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就能给消费者的预付式消费“后悔权”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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