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交警曝光3起典型案例

看看都有谁

为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

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守法意识

乌兰察布交警

持续开展典型交通违法曝光行动

不定期曝光最新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案例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警示提醒

为文明交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现将今日曝光内容公布如下:


案例一

2025年3月22日02时00分许,蔚某某驾驶号牌为晋LR***0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怀远南路一中西门附近路段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集宁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31mg/100m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 蔚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

2025年4月3日21时17分许,曹某驾驶号牌为蒙AM***H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卓资县爱民街与电厂路交叉路口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卓资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52mg/100m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 曹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三

2025年4月7日22时10分许,尚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1***S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凉城县C035道1公里200米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凉城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39mg/100ml。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尚某 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酒后驾车的代价

远比想象中沉痛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酒驾会受到哪些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一、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记12分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酒驾“零容忍”

严查酒驾不是为了处罚

而是为了防止因酒驾引发交通事故

乌兰察布交警再次提醒

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来源 | 乌兰察布市交通管理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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