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曾从事驾校教练员工作,
工作中他找到一个“商机”,
那就是有偿帮学员“代打卡”“刷学时”。
在他看来,
这样不仅能帮学员快速攒够学时、
以便学员能尽快预约考试,
还可以节省驾校教学成本、
赚取额外费用,一举多得。
随后,徐某网购了
相关设备并进行调试,
着手开展这门“生意”。
因其经常去进行驾驶培训,
没有时间去操作这些设备,
于是将这些设备
安装在同伙温某的住处,
让温某为其操作设备。
帮驾考学员“刷学时”
是“贴心服务”还是“违法犯罪”?
徐某、温某二人的行为,
将为他们带来怎样的法律后果?
一起来看今日的“以案说法”
《驾考靠真功 学时“刷”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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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技术破解驾考培训学时系统,为学员伪造学时数据谋取非法利益,这类行为不仅会影响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而且极易导致未熟练掌握驾驶知识的人员驾车上路,扰乱交通秩序,影响公共安全,危害深重、切不可为。作为驾考学员,也一定要深刻认识“刷学时”的危害,坚持在一次次练习中增长驾驶知识、掌握驾驶技术,以免因“刷学时”被取消考试资格或被吊销驾照,并避免因驾驶技能和应对突发情况能力不足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来源:韶关中院 韶关广播电视台
编辑:刘青
审核:陈东阳 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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