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4月26日,是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与人工智能”。近年来,江门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造“2+2+2”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立体化模式,推动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切实以司法力量护航侨乡创新创造。
江门中院特推出五篇精选知识产权案例,包括灵活运用AI智审、本地民营企业字号保护、中医药行业商标保护、全链条打击商标犯罪、商业秘密侵权等类型,向全社会展示江门法院与社会发展同频共振的审判服务理念,彰显司法保护决心和力度。
01
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从业禁止令案
——许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租赁场地并雇佣林某洪、马某某、刘某某、林某彪(均已另案处理)制作、运输假冒“云南白药”“植雅”注册商标的牙膏。许某某按照每支2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假冒牙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5万余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2023年6月28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退缴6万余元违法所得款。
裁判结果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许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同时,为惩处许某某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对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牙膏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本涉案及侵犯中医药传统品牌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手段、悔罪表现等情况,在依法从轻判处缓刑的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其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有助于降低被告人再次犯罪的风险,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中医药行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
02
涉电子烟假冒注册商标案
——郑某斌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3年初,在未获得电子烟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郑某斌在深圳市龙岗区经营商店中销售“卜梵”牌电子烟和假冒“RELX”品牌电子烟。被告人郑某斌、肖某泓等人实施了生产、加工、组装、镭雕、销售等各环节。被告人郑某光、袁某秀等人与上述被告人发生销售假冒品牌电子烟或非法生产电子烟的关联犯罪活动,共同形成跨多市的非法生产销售犯罪网络,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及境外。
裁判结果
江海区法院以被告人郑某斌、李某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龙、刘某福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张某、邱某凯等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莫某伟、袁某秀、黄某杰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对部分被告人处以缓刑;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没收作案工具及追缴违法所得。一审判决后,莫某伟、崔某杰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是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以来,两级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假冒电子烟刑事案件。通过对电子烟领域“原料采购-非法生产-跨境销售”全环节的刑事打击,体现了人民法院从严惩治制售假冒产品的司法导向,为新兴产业规范化发展提供裁判规则供给,有利于引导电子烟产业走向规范化发展轨道。
03
侵害新宝堂陈皮商标权惩罚性赔偿案
——新宝堂公司诉陈某玲、阳江某陈皮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新宝堂公司为第17XXXXXX号“新宝堂”商标的注册人, 2010年12月28日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使用“新会陈皮”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新宝堂公司的注册商标“新宝堂”被广东老字号工作委员认定为“广东老字号”。2022年6月,陈某玲利用其获得的特许经营权,向新宝堂经销商采购200箱正品陈皮后,将其中100箱替换为普通陈皮,混装销售至广州芳村市场,非法获利18.6万元。经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后,新宝堂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并提交了涉案产品利润率审计报告等关键证据。
裁判结果
江海区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机制判决陈某玲向新宝堂公司赔偿79603.20元;并向新宝堂公司赔偿合理维权费用20000元。一审判决后,新宝堂公司提出上诉,江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作为江门首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突破性地将地理标志产品特有商业价值纳入赔偿计算体系,构建“两维四步”裁判规则,从 “主观恶意”“情节严重”两要件、“倍数”“基数”两要素等方面,分析了知识产权侵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问题。判决不仅实现惩戒效果,遏制潜在侵权行为;更推动新会陈皮行业健全完善全链条溯源机制,为保护本地传统产业注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量。
04
非法转移客户资源等关键经营信息案
——江门某人力资源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等诉江门某管理咨询公司、深圳某管理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门某人力资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广州某公司、宁波某公司,长期共同运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共享包括客户资源、合同模板、提成制度等核心经营信息。华某等人原系江门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利用职务权限大量转移属于江门某人力资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客户资源、合同模板、提成分配等经营信息至自己通过代持股方式设立的江门某管理咨询公司、深圳某管理公司等5家公司。2022年,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江门某管理咨询公司侵犯江门某人力资源公司商业秘密,对其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江海区法院判决江门某管理咨询公司等5家公司、华某、陈某等人立即停止侵害江门某人力资源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等的商业秘密,并共同向江门某人力资源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江门某人力资源公司、广州某人力资源公司上诉,江门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客户资源系人力资源企业核心资产,针对员工离职另立门户频发的问题,本案立足行业特性,将客户深度信息纳入商业秘密保护范畴,构建“接触+实质相似+合法来源抗辩”证据标准来审查细节以锁定侵权行为。该判决以司法否定遏制恶性竞争,规范了人才流动秩序,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环境。
05
运用AI工具审理著作权纠纷案
——许某诉江海区某摩托车配件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许某完成对《魔术师尾灯设计图》创作,进行登记并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后许某发现江海区某摩托车配件店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尾灯侵犯其作品著作权,遂向法院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江海区某摩托车配件店辩称,车灯设计仅包含功能性元素,未达到美术作品独创性标准。
裁判结果
江海区法院运用“版权AI智审”应用平台,对涉案作品进行“图片查重”“创新参考”“侵权对比”,由该平台出具《外网查重结果报告与侵权比对结果》报告。根据查重报告,对涉案作品底稿发表时间存疑,许某未就底稿及创作权属提供进一步举证;根据比对报告,涉案作品无论是从艺术化处理方面,还是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图案的形状方面,均未达到最低独创性要求,与公有领域内的常用表达相比并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遂判决驳回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是2024年省高院与上海、江苏等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共同签署《“版权AI智审”数字化应用共享协议》后,江门市首宗使用“版权AI智审”应用平台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其示范效应将加速AI工具在司法场景中的深度应用,为后续此类案件的审理开辟了积极运用数字化技术手段赋能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道路。
来源:民三庭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