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王先生在张某经营的理发店办理预付卡并充值1000元,约定由张某提供理发服务。然而,王先生再次消费时,发现该店已转让给李某经营,且仅能由李某提供服务。王先生只认可原经营者张某的服务,遂要求退款,理发店不同意,遂引发纠纷。经当地消费者协会调解,理发店最终退还了王先生剩余款项,理发店转让者张某也向受让者李某退还了对应额度的转让款。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律师团成员、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陈学武律师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
本案属服务合同纠纷,理发店原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这种转让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案中消费者基于对理发店原经营者理发技术的认可而订立服务合同,对服务提供者具有特定要求,因实际服务主体发生变更,导致消费者的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外,理发店单方变更服务主体,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亦受到了侵害。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理发店退还剩余充值款。
广大消费者应谨慎办理预付卡,预付的额度不宜过大,尽量选择信誉好有实力的店家,并与其订立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以便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大众新闻记者 王鹤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