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妇女: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是一本对晚清民国纳妾法律的变化进行比较研究的妇女史、法律史著作,立足于司法机构会议记录、不同地区出版的期刊,以及581起涉及妾的法庭案件记录,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呈现了妾在社会、家庭中的百态,展演了妾这一群体在法庭上捍卫自身权益的戏剧性故事,对20世纪中国法律对妇女及其家庭的实际意义进行了生动描述。同时,作者以性别、家庭、法制、社会文化等视野切入,联通法律史与妇女史,探索了法律制度的变化是如果作用于妾及其家庭的,以及其带来了怎样的婚姻乃至家庭关系变革,反映了一夫一妻制和性别平等观念在中国的变化与普及。


《法庭上的妇女: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美]陈美凤 著,赵 珊 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文选读:

妾的法律权利

虽然纳妾行为受到谴责,但妾需要得到帮助。民国早期法学家基于对妾和家长的关系及其家属身份的契约理解,将权利扩展到妾的身上。在国民党民法典通过后,妾的法律权利完全与她的家属身份挂钩,而这一身份现在取决于她与家长共同居住。中国共产党的法律承认妾是妻子,使其享有与妻子同样的权利。

妾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如何看待她与家长及其家属们的关系。民国早期的法律强调妾与家长关系的契约性质,这导致法学家们在脱离关系的问题上对妾和家长抱有同样的期望;双方如果想违约,就都必须拿出正当理由。然而,到了民国中后期,法律对平等的承诺造就了以牺牲家长为代价而偏袒妾的法律。为了抵消权力的不对等,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的法律给予妾以优待;现在占据上风的是她的利益,而不是她的家长的意愿。国民党法律不再要求妾遵守正当理由的要求,她如果想脱离关系,可以直接离开或提起诉讼要求脱离关系和经济扶养。中国共产党的法律赋予妾与妻子相同的离婚和获得赡养费的权利,并取消了妾提出离婚诉讼的正当理由要求。在基于平等原则的法律制度下,妾获得了新的权利(即使她丧失了旧的权利),而她的家长失去了在帝制晚期制度中习惯享受的、受到家父长制和父系价值观认可的传统特权。

对于妾和家长来说,关于纳妾的法律思想的转变产生了非常真实和具体的后果。但对妾来说,法律的变化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它们界定了她的身份和权利。妾所能享有的利益取决于法律如何界定她与家长及其家庭的关系。由于民国早期和国民党法律都从家属的角度考虑这种关系,无论谁拥有家长的头衔(即使不是她的“丈夫”),在法律上都有义务将她作为家庭的永久成员来扶养,而且法律禁止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驱逐她,因此,在丈夫去世后担任家长的正妻继承了丈夫对妾的义务。在这方面,国民党法律认为正妻与丈夫的共同点多于丈夫与妾的共同点。

原标题:《纳妾制度是如何在晚清民国逐步解体的?》

栏目主编:朱自奋 文字编辑:蒋楚婷

来源:作者:[美]陈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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