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1503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古仁蓉申请执行刘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明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古仁蓉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刘明鑫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刘明鑫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龙海申请执行宜宾自横商贸有限公司、周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龙海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周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明鑫
性别:男
出生时间:2000年10月10日
民族:汉族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八角村10组96号
公民身份号码:51152220001010xxxx
悬赏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30844.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363.00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617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刘明鑫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2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周法官
举报电话:1938308817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1503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龚建华申请执行周宗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宗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周宗贵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周宗贵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龙海申请执行宜宾自横商贸有限公司、周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龙海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周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周宗贵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90年6月14
民族:汉族
住址:四川省富顺县兜山镇双林村8组56号
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900614xxxx
悬赏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158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509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周宗贵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全部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5%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周法官
举报电话:0831-3327988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川150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李阳芬申请执行张家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家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阳芬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张家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张家友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503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龙海申请执行宜宾自横商贸有限公司、周玉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周玉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龙海向本院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周玉林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希望知悉被执行人周玉林下落及财产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向本院提供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悬赏金。现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家友
性别:男
出生时间:1964年12月15日
民族:汉族
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汪家镇大坝村3组23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641215xxxx
悬赏
执行标的:执行标的金额为51914.00元(尚余50291)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679.00(已收取)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455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杨彪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全案执行完毕为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联系人:周法官
举报电话:1938308817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来源:南溪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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