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省委政法委召开江苏政法机关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夏某甲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入选。

案件概况


被告人夏某甲于2014年至2019年间以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成为三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6年底,夏某甲以24.5亿元收购某电缆公司22.18%流通股及22.82%限售股,并将该公司更名为某丙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夏某乙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后夏某甲将上述股份质押融资,并以某丙公司等名义对外提供担保获取资金。

因被告人夏某甲实际控制的三家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出现问题,需要追加资金。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夏某甲直接或伙同夏某乙,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多次以某丙公司名义为夏某甲实际控制的公司向他人借款提供担保或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债务。后因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截至2022年3月,某丙公司因此已被执行造成损失共计3亿余元。

2021年10月,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省市两级法院裁判,被告人夏某甲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夏某甲向某丙公司退赔损失。

办案质效

省市两级检察院依托重大案件一体化办案机制,加强办案联络,准确认定实际控制人以及违背对公司忠实义务行为,严厉打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以非法手段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和广大股民的合法利益。

来源:市院经济犯罪检察部

【第245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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