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货车司机到外省拉货时,凌晨3时晕倒在货车旁,最终“猝死”,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公司却认为司机隐瞒病史,且“非工作时间死亡”,不能视同工伤。员工隐瞒病史是否影响工伤认定?货车司机的工作时间又该如何界定?近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判了。


林某是广西某物流公司的货运司机,2023年6月3日晚,他完成一单运输任务后,公司通过微信下达指令,他又前往广州某二手车市场装载车辆。次日凌晨3时许,他被发现晕倒在货车的挂车旁,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猝死”。

事后,柳州市人社局认定林某视同工伤。公司却认为林某“非工作时间发病”,且“隐瞒心脏病史”,对人社部门的认定不认可,并诉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货车司机的工作时间该如何界定?

法院认为,货运司机岗位具有“任务制”的特点,因此,从接收指令到完成任务的全过程均属“工作时间”。林某事发前连续接收工作安排,并在装载车辆过程中发病,符合“工作时间内突发疾病”的要件。

隐瞒病史能否否定工伤?

法院认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自身疾病不排除工伤认定。即便林某曾患心脏病,但法律未将“隐瞒病史”列为拒赔情形。用人单位若主张职工有过错,需承担举证责任,而该案中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

由此,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广西某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工伤认定有3个关键因素,其中,工作时间的界定,对于司机、外勤等非固定工时岗位,以“任务指令—执行完成”为工作周期。因此,准备工作、收尾活动(如车辆检查)均属工作范畴。另外是疾病突发性,无论疾病种类,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即符合视同工伤条件。最后是举证责任倒置,用人单位若否认工伤,需举证证明员工是“非工作原因”受伤或死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建议:企业在员工入职时进行筛查,完善体检制度,尤其对高危岗位(如驾驶员)加强健康评估。同时定期对员工健康随访,建立病史申报机制,避免用工风险,并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分散企业经营风险。

对劳动者,虽然疾病不影响工伤认定,但隐瞒病情可能危及自身及公共安全(如驾驶岗位)。法官提醒劳动者在遭遇工伤认定争议时,应及时申请认定并留存工作记录、通信证据等,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同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弹性工作制下工伤认定的时空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三点: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来源:广西高院、南国早报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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