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征收方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土地,也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但必须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从法律法规中来看,至少要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双方就补偿事宜协商好之后,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并落实征收补偿,之后方可继续推进征收工作。
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我们可发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之后,很多被征收人往往会对补偿标准有很大的意见,认为补偿标准不足以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所以,部分被征收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会随之拒绝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从法律层面来讲,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签订不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也就意味着征收工作就会停滞不前。因此,很多征收方为了让广大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尤其是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则会采取各种手段来强迫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让其主动搬迁,比如常见的手段就有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通行的唯一道路等。
当然了,对于一项特别着急的征收项目,征收方可不会把精力都放在与被征收人相互拉扯,相互周旋上面,而是直接采取更简单,更暴力的行为,比如将房屋直接强制拆除,有的甚至还是被偷偷强制拆除的。但不管是哪一种,对征收方来说,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可能都是一种最为节省成本,最为省时间的办法,但这肯定是不合法的。而且,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可不是那么容易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迟迟没有签订书面的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若想尽快拿到土地,需要先依据补偿安置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集体土地征收中,亦是如此,在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情况下,直接强拆被征收人房屋肯定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被征收人有权针对该文件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不可以在作出次日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要等到救济期限届满,在救济期限内如果被征收人针对补偿安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就不可以再以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了,只能等到诉讼结束。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收到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之后,一定要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尽快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补偿安置决定,以免房屋被征收方依据补偿决定强制拆除。
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后,如果被征收人没有在救济期限内(行政复议60日、行政诉讼6个月,且均是自当事人知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被征收人收到补偿安置决定等其他文件之日起计算救济期限)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或让被征收人交出房屋,还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房屋必须要向法院申请,在没有获得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裁定之前,谁都不可以擅自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但由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补偿必须要落实到位,征收补偿不存在重大的不公平等,所以很多征收方便也不再向法院申请,而是直接趁被征收人不在家里,或者是半夜,偷偷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以达到快速征收的目的。
凯诺拆迁律师可以很肯定的告诉大家,只要没有履行法定程序,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就是违法的。那么房屋被偷偷拆除以后,作为被征收人要怎么办呢?
事实上,只要发现房屋被强制拆除了,被征收人不管是知道是谁强制拆除的房屋,还是不知道是谁拆除的房屋,都要马上打110报警(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让警察来现场调查,如果警察迟迟没有来,那么就一直打,打到他们来为止。
一般警察出警后,可以让他们立案调查,在不知道是谁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况下,要让警察弄清楚强拆主体,以便我们日后具有针对性的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就是尽快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征收方下发的一些文件,以及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了的现场照片、录像,如果有房屋被强制拆除之前的照片、录像也要收集好,这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
最后,马上针对强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具体以谁为被告,如果有收到相关文件,那么就以作出该文件的部门为被告提起,如果没有那就以警察调查出的强拆主体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了,由于征地拆迁涉及的专业性比较强,加上被告身份又比较的特殊,所以还是建议被征收人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进行,避免浪费掉自己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