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消费者反映在重庆、长春等地机场遭遇“尊享卡”连环套路:第三方公司人员身着与航空公司制服高度相似的服装,在值机区域向旅客推荐航空公司贵宾卡充值,消费者后续实际购票时却发现,所谓“尊享卡”并非航空公司发售,且每次购票只能抵扣部分金额,“优惠”后的票价甚至高于航空公司官网价格(据4月13日、14日央广网)。

看似是“官方”,实则是“伪装”,此类“尊享卡”套路迷惑性极强:“办公”场所位于机场、身着类似航空公司制服、自称“航空公司工作人员”或“航空公司合作方”、强调有“内部折扣”……在这样一系列包装与话术的连番轰炸下,消费者很容易相信这是航空公司的正规服务,进而掏钱充值。事实上,我国广告法第4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而这种“身份伪装+场景背书”的组合拳,实质上是利用机场场域的特殊性进行误导性宣传,这不仅涉嫌违反广告法,构成虚假宣传,还易导致公众对机场与航空公司信任的透支,甚至影响其社会信誉。

本质上讲,这类“尊享卡”属于预付式消费,消费者通常通过预付获得价格上的优惠,而商家则能够快速回笼资金、锁定客户,由此实现“双赢”。然而,预付式消费可能隐含的信息不对称性、霸王条款与合同陷阱等也为消费者带来一定风险。就上述“尊享卡”而言,卡内金额抵扣规则对消费者选择是否充值至关重要,对消费者充值后到底能享受多少优惠也有很大影响,是商家在销售时必须明确说明的事项。商家在售卡时未尽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抵扣规则,也未讲明该“优惠”具体是指相对于市场价还是相对于原价,从而诱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以为“用卡购票可以享受比市场价更优惠的价格”进而购卡充值,这不仅仅是对诚信原则的违背,更可能涉嫌欺诈。

认清“尊享卡”真相后,许多消费者要求退款,却被商家拒绝,有的商家甚至玩起了“失踪”。可见,卡片一旦充值,资金便难以取回,消费者就会陷入“被迫高价购票”的被动局面,这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进一步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否则就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因此,“尊享卡”商家若不能按照约定提供优惠购票服务,且拒绝退款,则明显是违法。即便商家提出“售出后概不退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和民法典第497条,这样的条款也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消费者仍可要求退卡。

当然,虽然此类套路迷惑性强,但仍可以预防。除机场、航空公司应强化监管责任外,消费者也要提高警惕,在充值前务必擦亮眼睛。一方面,注意仔细甄别商家身份,避免被“官方”包装所迷惑。另一方面,不可轻信商家的口头承诺,要签订书面合同,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抵扣规则、退卡条件这样涉及双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内容,对于模糊不清或不公平、不合理条款应及时问清楚或协商修改,避免落入消费陷阱。此外,充值后要记得妥善保存消费凭证、合同、宣传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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