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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
陈勇(被拆迁人)
王芳(陈勇之妻)
被告:
陈丽(陈勇之姐)
孙明(陈丽之夫)
第三人:甲公司(腾退人)
(二)案件背景
陈勇与陈丽系姐弟,王芳与陈勇系夫妻,孙明与陈丽系夫妻。2010 年,双方父母遗留的A号院(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母亲名下)经法院判决由子女按份共有。2017 年该宅基地拆迁,陈勇为最大化拆迁利益,与陈丽约定将其应得的两套安置房(一号房屋、二号房屋)暂时登记在陈丽名下。2020 年双方签订《所有权确认协议》,明确两套房屋实际归陈勇所有,陈丽协助过户。后陈丽、孙明以协议无效为由拒绝履行,陈勇、王芳诉至法院。
(三)关键事实与证据
权属争议核心:
历史判决:2010 年法院判决A号院房屋由子女按份共有,陈丽分得北房西数第四间和东厢房南数第二间。
拆迁协议:2018 年陈丽作为被腾退人与甲公司签订协议,选购一号房屋(75.7㎡)、二号房屋(75.7㎡),购房款从补偿款中扣除,剩余补偿款 406842 元由陈丽领取。
确认协议:2020 年《所有权确认协议》经两级法院判决有效,认定房屋实际归陈勇所有,陈丽已领取补偿款作为协助补偿。
争议证据:
原告提交:村委会调解记录、微信聊天截图、通话录音,证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陈丽配偶孙明知情且未反对。
被告抗辩:协议未经孙明签字,属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无效;拆迁利益基于陈丽的法定继承份额,应归其所有。
二、争议焦点
(一)《所有权确认协议》是否有效
原告主张:协议由陈勇、陈丽自愿签订,经村委会见证,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已被生效判决确认有效,应依约履行。
被告抗辩:协议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未获孙明同意,且陈丽签字时受胁迫,应认定无效。
(二)拆迁合同权益归属
原告主张:根据协议,一号、二号房屋实际归陈勇所有,相应合同权益应由其享有,被告需协助过户。
被告抗辩:陈丽为合法被腾退人,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告非合同主体,无权主张合同权益。
(三)补助奖励及周转金是否返还
原告主张:拆迁腾退补助奖励406842 元及周转金 214000 元属原告应得利益,被告需返还。
被告抗辩:补助奖励具有人身属性,协议明确补偿款归陈丽所有,原告主张无依据。
三、裁判结果
合同权益确认:
陈丽与甲公司签订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定向安置房买卖合同》权益由陈勇享有。
协助过户义务:
上述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陈丽、孙明、甲公司协助陈勇办理产权登记。
驳回其他请求:
原告要求返还拆迁补助奖励及周转金的请求,因协议明确补偿款归陈丽所有,不予支持。
四、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
意思自治优先:协议经村委会调解达成,无欺诈胁迫,且已被之前判决确认有效,符合《民法典》第502 条合同生效要件。
夫妻表见代理:陈丽与孙明系夫妻,拆迁属家庭重大事项,陈勇有理由相信陈丽签字代表夫妻共同意思,且孙明在通话中明确“不参与、不反对”,构成表见代理,协议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民法典》第 172 条)。
(二)合同权益的归属逻辑
实际权属与登记分离:虽合同由陈丽签署,但协议明确房屋实际归陈勇所有,属“借名买房” 性质,且拆迁前双方已通过法院判决明确共有份额,协议系对拆迁利益的内部分配,不违反拆迁政策。
合同相对性突破:原告非合同签署方,但协议已生效且甲公司未提出异议,依据“债权债务概括承受” 原则,原告作为实际权利人可主张合同权益。
(三)补助奖励的约定效力
补偿款性质:协议明确“陈丽名下补偿款归其所有”,该约定系双方对拆迁利益的分配,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约束力。
举证责任分配:原告主张返还补助奖励,但未提供协议外的额外约定,法院依“谁主张谁举证” 驳回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一)生效判决的充分援引
直接引用三级法院(一审、二审、再审)关于协议效力的认定,形成“证据链 + 法律认定” 的双重支撑,快速锁定案件核心事实,压缩被告抗辩空间。
(二)表见代理的灵活运用
通过通话录音、村委会证词,证明孙明知悉协议内容且未反对,结合农村家庭重大事项处理习惯,成功论证陈丽签字构成表见代理,突破“夫妻共同财产需双方签字” 的抗辩。
(三)拆迁政策与合同约定的衔接
强调协议签订背景为“最大化拆迁利益”,且未违反拆迁政策(如安置人口认定、补偿标准),避免被告以 “违法政策” 主张协议无效,维护协议合法性。
(四)程序策略的递进式布局
先确认协议效力(前案诉讼),再主张合同权益(本案诉讼),通过“确权之诉 + 给付之诉” 的递进策略,逐步夯实请求权基础,提高胜诉概率。
本案启示:在借名拆迁安置纠纷中,需重点证明内部分配协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灵活运用表见代理、生效判决既判力等规则,同时注意拆迁政策与合同约定的衔接,确保实际权利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