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人发了一张图,是一张“预追偿通知”,内容大致是这样的:
经公司内部考勤核定,发现其在2025年2月6日早上未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第三条奖励与惩罚的第三点进行提前请假申请,因此公司视为其旷工一次,扣除三倍日薪作为处罚,同时其在2月21日当日未上班打卡,且未进行请假申请,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视为其二次旷工,扣除三倍日薪作为处罚,即扣除6400/21.75-6=1765.52元,除此之外根据公司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纪律中第一点规则范围中第十点、旷工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即扣除3900元。
张女士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1000元,职级工资500元,绩效3900元.2月应出勤19天,实际出勤天数共12.5天,加班9.5小时即加班费 2500/21.75/8"9.5'1.5=204.74元,此外2月社保个人部分469.14元除此之外,因为1月因为公司岗位变导致其工资多发放315.48元,即减去315.48元,最终2月工资应发放金额共-1758.04元,即
- 6400-6400/21.75*(19-12.5)+204.74-3900-1765.52-469.14-315.48=-1758.04
也就是说本来正常上班的话能拿到6400左右的工资,就因为请假没有提前申请,被公司视为旷工一次,然后被扣除三倍日薪作为处罚,接着是第二次因为没有打卡,也没有进行请假申请被视为第二次旷工,再次扣除三倍日薪,加上旷工了当月绩效就没有了,仅这一项直接被扣除3900元。
再加上岗位调整后工资少315元,这个部分也扣除后,该女职工2月份的到手工资就是-1758元了。
虽然说请假不提前申请确实不对,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做出处罚也情有可原,另外第二次依旧如此,那就更不应该了,处罚是理所当然的,但是公司的扣款制度是否合理呢?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即便员工因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每月扣款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而图中张女士的案例中,公司以两次旷工为由,扣除其三倍日薪和全部绩效工资,导致其2月工资竟为-1758.04元,这种“倒欠工资”的操作完全突破了法律底线,这是违法的哦。
也就是说工资为负数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即使员工存在过错,公司也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得让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如四川2023年最低月薪为1970元),换言之公司对违反制度的员工可以有处罚,但前提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但法律禁止企业通过扣款让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这不是个例,有人扒出三年前南京的周先生也遇到类似情况,他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没有怂没有逃避,而是直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对公司进行投诉。
员工与公司是合作关系,也是互相选择的关系,没有一方能越过法律的红线肆无忌惮地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一旦出现这种现象,当事人可以直接进行投诉或者报案了。
当然了我们还是希望大家都能遵纪守法,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如此大家和谐共处共同发展,与彼此都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