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朋友介绍帮助别人收取快递、送货,就可以赚提成、拿到高薪报酬?真有这样“轻松”且来钱快的兼职吗?一起看看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办理的这起案件。

被告人陈某经营了一家手机店,雇佣被告人郜某在其店内工作。2023年某天,一朋友联系陈某,让其通过境外聊天软件群接收某上线指令,并提供快递收件地址(经查为虚假地址及手机号),接收电商平台邮寄的手机,然后经其店内卖出,或者送至外地某手机品牌经销商门店销售。陈某、郜某每次收货、验货后,将手机按照市场价格八折的款项,以现金形式交由指定上线,通过赚取差价、提成的方式获利。

陈某、郜某明知手机来路不正,为逃避追查及打击,伪造多个虚假收货地址提供给上线,并利诱被告人王某(快递员)为其收货、发货提供便利。王某明知对方货品来路不正、且为虚假收件人,应该按公司规定上报,但为获取“外快”“好处费”等故意瞒报,且对陈某、郜某的寄件也不实名登记,为犯罪分子转移赃物大开方便之门。

2023年4月,宜阳某居民遭遇网络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该诈骗款项47889元购买的手机被上游犯罪分子低价交由陈某销售、转移赃物后,又转移赃款至上游犯罪分子。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王某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陈某、郜某等人赔偿受害者47889元,取得受害者谅解。

判决结果

判决三被告人七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思路



宜阳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李红跃

本案中,犯罪分子诱导受害人将款项转至电商购物平台账号,通过网上购物的模式,将赃款换成实物,再由收到的实物换成现金,最后转移至犯罪分子手中。这种作案方式行为更加隐蔽,转移资金的链条更长,他们之间一般采用境外聊天软件单线联系或者线下不接触式联系,更难以查处,卷入涉案人员更多,社会危害性更大。

本案三被告人为牟取不当得利,明知是违法所得,仍协助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三人均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李国强 师贺)

【编辑 滢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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