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讨论分析案情。

  深耕浙江玉环A铜业有限公司十余年的外贸经理,竟然用赚差价的方式累计侵占公司资产高达5300余万元。2月13日,面对法院作出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终审判决,本将刑满释放的陈某一声叹息。

  私开公司终露馅

  2005年7月,陈某大学毕业后,顺利进入A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工作,主要负责外贸业务。凭借出色的业务能力,他日渐独当一面,并升任外贸经理,公司的外贸业务基本由他说了算。

  A公司的老板是罗某甲,2017年,他的儿子罗某乙学成归来,开始参与公司管理。2022年6月,罗某乙偶然听说陈某在香港开了公司,而且收入颇丰,不禁产生疑虑,难道他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牟利?

  于是,罗某乙展开了调查,结果令他大吃一惊。陈某在香港注册了B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等3家公司,还利用这些公司暗箱操作。其中,B公司与A公司名字相似,只是简体字与繁体字的区别。A公司有一家长期合作的客户C公司,平时订单往来不断,后来陈某告诉C公司,A公司的账户到期停用了,让客户将货款打入B公司。客户认为B公司就是A公司,没有质疑,将货款打入了B公司账户。货款到账后,陈某再把钱从B公司打进自己控制的另外两家公司。此时,陈某又耍起心眼,对A公司表示客户C公司压价,只支付低价货款。而陈某注册的另外两家公司与C公司的名字相似,当这两家公司把低价货款打到A公司账户时,A公司也没有任何怀疑。就这样,十余年来,5270余万元的差额就悄然进了他的口袋。

  2023年2月16日,罗某乙报案,玉环市公安局随即立案侦查。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确实利用职务便利,先与外国客户签订真实供货合同,再伪造虚假合同用以安排生产和报关,最终通过在香港注册的3家公司,将合同货款的差价部分非法占有。

  同年3月,陈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玉环市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被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陈某始终不认罪,他坚称是罗某甲授意其设立离岸公司收取客户货款,并允许其从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利润,且有加盖公司公章和罗某甲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协议书可证明。但是,罗某甲称没有见过这份协议书,自己对此毫不知情。

  案件办理陷入僵局。检察官意识到,协议书的真伪成了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

  协议书存疑仅轻判

  随后,检察官又进行了细致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公章管理极为松散,任何工作人员无需登记即可随意取用,该公司还曾于2010年2月申请变更法人章。

  经司法鉴定,协议书上的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均为真章。但检察官认为,法定代表人印章在协议签订前已作废,而且协议书上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协议书在形式上存有瑕疵。另外,协议书中只注明陈某享受权益,无需承担任何义务,权利义务严重失衡,不符合常理,极有可能是伪造的。

  于是,检察官进一步审查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公司客户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梳理比对三家“李鬼”公司出入账情况等证据,同时综合第三方审计结果进行分析研判,最终认定协议书为假,陈某侵占是真。

  经查证,2010年9月至2023年2月,陈某利用假冒公司、阴阳订单赚取货款差价利润共计5270余万元。2018年至2022年,陈某将A公司为国外客户代付模具费等共计25万余元占为己有,一直未归还公司。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23年12月30日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提交的协议书真实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真假难辨,对其侵占公司货款5270万余元的事实不予认定,仅认定陈某侵占了模具费等共计25万余元。

  2024年8月9日,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陈某退赔赃款25万余元。

  一抗到底揪出“蛀虫”

  一审判决后,玉环市检察院通过细致复盘、再次审查和研究讨论,认为协议书系伪造,判决不妥,决定依法提请台州市检察院抗诉。2024年8月19日,台州市检察院向台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依然认为,协议书形式上缺少罗某甲的签字,不符合罗某甲平时签订合同的习惯,协议上加盖的法定代表人印章当时已经在公安机关备案停用,协议书系伪造。而且,陈某从未向他人透露过协议书的存在,即使是在罗某甲授意罗某乙对其进行调查时,其仍刻意隐瞒阴阳订单和离岸账户,也始终未提及协议书,说明陈某也对罗某甲进行隐瞒。

  此外,涉案资金的流转路径不符合常理。陈某名下的3家公司账户只专门用于中转上述货款。案发后,陈某曾主动找罗某甲等人协商,但当时并没有拿出协议书来争辩,而是承诺巨额赔偿。

  基于以上几点,检察机关认为,应对陈某侵占公司货款5270余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

  2024年11月7日、2025年1月15日,台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法院认为,陈某与公司之间的协议目的不明又无必要、签订过程存疑。综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其提供的协议系其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制作用以掩盖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的目的。

  2025年2月13日,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退赔赃款共计5300余万元。此时,距离陈某刑满释放仅剩3天。

  侵蚀企业多年的“蛀虫”终被绳之以法,但A公司暴露出的公章、财务管理等漏洞令人触目惊心。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玉环市检察院办案团队多次深入该公司实地走访,帮助公司梳理经营管理中的风险点,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结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铲除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公章管理不善、财务审计不严等共性问题,玉环市检察院还将通过开展警示教育、企业法律风险体检等,以点带面推动更多企业步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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