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违法犯罪红线

守牢国家安全底线



近年来

国家安全机关公布了大量

危害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令人触目惊心

涉及的罪名也种类繁多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为境外刺探、提供国家秘密罪

本期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系列微课

将借助五组典型案例

带大家了解常见的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哪些


间谍罪

1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等间谍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构成间谍罪。


2

[量刑标准]


点击放大

3

[典型案例]

赵某某,曾是我国航天领域科研人员,在赴国外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被境外间谍情报机关人员逐步拉拢策反,出卖科研进展情况,严重危害我国家安全。


间谍机关为赵某某配备了专用U盘和网站,用于下达任务指令和回传情报信息,赵某某访学回国后,在国内多地继续与该国间谍人员多次见面,通过当面交谈及专用网站传递等方式向对方提供了大量涉密资料,并以现金形式收受间谍经费。

2022年8月,法院以间谍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安全提示

人生无捷径,违法必被抓。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

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2

量刑标准


点击放大

3

典型案例

黄某某通过微信与境外人员“琪姐”结识,在“琪姐”指示下,黄某某利用其婚纱摄影师的身份以及常在某军港附近海滩从事婚纱摄影的便利,使用照相机、手机等器材,远景拍摄军港周边停泊的军舰。

期间,黄某某拍摄了大量照片,其中涉及军港军舰照片就高达384张,并通过网盘、群组共享等方式将照片发送给境外人员“琪姐”,获得“报酬”人民币4万余元。


经相关部门鉴定,涉案照片涉及绝密级秘密3项,机密级秘密2项,法院最终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万元。


安全提示

卖密求财银手链,铁窗空望悔青天。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1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2

量刑标准


点击放大

3

典型案例

无人机爱好者李某为了博取关注,获取更多网络流量,操控具备远程高清摄像功能的无人机,非法拍摄某部队雷达站部署及某集团军机关驻地整体部署。

李某将拍摄画面制作成2个短视频发布在其个人社交平台,上述视频阅读量共计4000余次,被分享、收藏30余次。3月,李某经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李某非法拍摄的视频涉及军事秘密,包含一项“机密级”事项,一项“秘密级”事项,最终,法院依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安全提示

国家秘密重如山,非法获取惹麻烦。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1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使军事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2

量刑标准


点击放大

3

典型案例

某部队人员顾某某,是一名资深军事迷,喜欢在网络论坛上发帖讨论,后结识网友殷某,交往中,顾某某在几次军事问题的讨论中将其驻扎机场部署的飞机机型、数量、新型飞机的飞行训练情况、列装计划等信息透露给殷某。

殷某出于炫耀的心理,在某互联网军事论坛中发帖透露以上军事信息,后被国安部门发现并抓捕。


经法院审理认为,顾某某作为现役军人,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故意将其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军事秘密告诉无权知悉的其他人,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安全提示

莫把军情当流量,牢底坐穿无人救。


投敌叛变罪

1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国公民投奔敌方或者敌对营垒,或者在被捕、被俘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敌方控制以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

量刑标准


点击放大

3

典型案例

韩某某,某重要涉密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借调到所在单位核心涉密部门工作的机会疯狂作案,多次使用私人硬盘,秘密从单位涉密计算机中拷贝重要文件资料、数据。


窃取资料后,韩某某在网络上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主动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联系,并告知对方自己有大量涉密文件资料,并提供少部分作为“见面礼”,以获得金钱报酬。

韩某某第一次卖密成功后,企图将剩余文件卖出,但很快便被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在其投敌叛变短短48小时内便被国安干警抓捕归案。


安全提示

投敌叛变是死路,终身钉在耻辱柱。


维护国家安全

你我皆是防线

危害国家安全

你我皆需警惕

国家安全无小事

切勿以身试法


主管| 解放军总医院政治工作部

主办| 宣传处融媒体中心

来源 | 联勤集结号

刊期 | 第2809

总编:熊 刚

主编:张 奎

编审:张 密 李笑一

编辑:李笑一

邮箱:jfjzyy01@163.com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