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电动汽车保有量、销售量都在与日俱增,二手电动汽车的买卖也越来也多。不过,在买卖二手电动汽车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擦亮眼睛,详细了解车辆是否存在贷款等情况,防止误判造成自己的损失。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支持了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二手电动汽车买卖纠纷判决。


原告代理人 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高峰

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72500元。

原告肖先生是一位二手车商,今年三月份,他在某汽车销售网站上看到了被告冯女士名下的某品牌电动汽车销售信息之后,心动不已,立即跟对方取得了联系。


原告 肖先生

她跟我说的是全款车,然后我们查了一下证件,也确实没有抵押贷款,我才同意支付她全款。证件我们看了一下,证件只有行驶证跟那个绿本,确实没有抵押贷款。

在查询了对方没有抵押贷款的情况下,肖先生全款支付了172500元的购车款。但是,在肖先生准备进入该品牌车的APP,更改车主使用人的时候,出现了不对。

原告 肖先生

4月7号过的户,过完户了,我于4月8号提交的材料。正常这个变更车主使用人的时间就要1个工作日,然后连续4个工作日还是没有回复。没有回复的情况下,然后继续打400电话。400电话给我的回复就是,你这个车子无法变更车主使用人。那我就咨询他了,我说为什么无法变更车主使用人呢。他说你这个车子有欠我们金融贷款,必须要把金融贷款结清之后,才可以给你过车机。


根据该品牌电动汽车售后客服的提示,出售车辆的冯女士购买这辆车时办理了金融租赁贷款,而且,在肖先生查询时,已经存在了逾期未偿还的情况,车辆随时有被扣押的风险。

原告 肖先生

这种二手车我们买车只有看一个大绿本,大绿本上面有没有贷款,没有贷款的话,这种车子可以过户。(当时你看上面有没有贷款?) 没有贷款,我们就是很相信他,人家也没有贷款,咨询他也没有贷款,然后全款付给他。像这个金融贷款是个人信息,我们也看不到,所以说,我们当时就全款支付给他,买下了这台车。想跟车主联系都联系不上。

在无法变更主使用人的情况下,车辆的使用、保养、出售价格均受到重大影响,而且,驾驶人的个人隐私也得不到保护,这让肖先生很郁闷。


原告 肖先生

就是说车子APP还是原车主的,原车主可以远程监控到我,车子行驶轨迹、车子的状态,人家在APP上一览无余的,还有就是我车子说不定我不用钥匙开,人家远程都可以解锁。

在多次联系车主无果的情况下,肖先生向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他与被告一冯女士以及帮冯女士卖车的被告二张先生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判令被告退还购车款。庭审现场,被告代理人提出,被告冯女士确实在买车时办理了金融贷款,但是该金融贷款并没有约定车辆或者车机的抵押条款,因此,被告并没有欺诈原告。

被告代理人 北京盈科(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姜舒

因为原告向被告核实的是车辆是否存在抵押贷款,所以,被告就告知原告,不存在抵押贷款,并且在签订合同前,查询了车辆登记的权属证书,确定车辆不存在抵押贷款才签订的合同。(那有没有告知他金融贷款的情况?)没有。


原告代理人认为,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案涉车辆实际所有人为上海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案的被告仅是案涉车辆的承租人,没有任何权利处分案涉车辆,而且,在被告连续八期未偿还贷款之后,对所有权的确认、主用车人的变更以及车辆的使用等已经构成重大影响。

原告代理人 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程高峰

被告属于隐瞒事实,导致原告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做出民事行为的,原告有权主张撤销并且返还相应款项。

在仔细聆听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被告之间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同时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72500元。


淮阴区人民法院南陈集法庭副庭长 侍海玲

车辆存在金融贷款的情况下,那么在变更车主使用人以及车辆享受权益的相关条件,都是需要按时履行金融贷款合同的前提下享有的。如果涉及到车机变更,那必须先偿还清所有的金融贷款。被告抗辩说,如果限制使用甚至是被锁车的状态,应当原告自行去向经销商或者是某品牌车总部去主张,那这个抗辩是不合理的。

对准备购买二手车辆的消费者,法官也给出善意提醒。

淮阴区人民法院南陈集法庭副庭长 侍海玲

除了车辆登记部门核实车辆有无抵押情况,还有一点提醒大家特别关注的,就是要核实车辆是不是有免抵押贷款。免抵押贷款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也就是我们俗称的“小绿本”上面是没有反映的,所以在购买电车之前,一定要到电车销售的4S店去核实一下,原车主有没有免抵押贷款的情况。

来源:淮安有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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