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摄影师发现自己拍摄的作品被某高校公众号擅自使用,也没有标注作者姓名,遂将高校诉至上海虹口法院。然而,高校却辩称此举为“课堂教学使用”,不存在侵权。这样的说法,能被支持吗?
原告某知名摄影师在法庭上诉称,某日,其发现被告高校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使用原告拍摄的摄影作品。原告摄影师认为,被告高校侵犯原告对权利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与改编权。同时,被告擅自利用作品,未在被侵权照片上署上原告姓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被告高校辩称,诉争侵权行为是学生为完成学习任务的引用、介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中的“为课堂教学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线上使用行为未指明作者姓名,将作品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使得教学人员以外的其他公众都能取得作品,超出了为教学研究合理使用作品的必要限度,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原告对案涉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虹口法院介绍,本案明确了“为教学、科学研究”合理使用的方式和界限。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其中包括被告提出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目的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对公共利益的让步,但合理使用应以必要为限,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为教学、科学研究”合理使用方式仅限于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人员限于教学或者科研人员。
本案中,被告高校在其官网上发布包含案涉摄影作品的文章,受众对象为全部社会公众,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虽然被告确实出于教学目的使用作品,但使用方式、传播范围均超出了为教学研究合理使用作品的合理限度,又未注明著作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著作权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