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二条养老机构未落实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基本要求,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应当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第三条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
(二)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法定要求;
(三) 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
(四)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
(五)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养老机构重要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主要指 :
(二)经住房城乡建设、消防等部门检查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判定建筑防火设计、 消防 、电气、燃气等 设施设备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具备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
(三) 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 搭建有人活动的建筑或者 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
第五条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相关资格资质不符合要求主要指 :
(四) 使用未取得相关证书,不能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人员担任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
(五)允许未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第六条养老机构日常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主要指 :
(一) 未建立 安保、 消防 、食品等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 ;
(二) 未对 特种设备、 电气、燃气、 安保、 消防、报警、应急救援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经常性维护、保养,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
(三) 未按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四) 未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检查或者对巡查检查发现的突出安全问题未予以整改 ;
(五) 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相关工作人员不会操作消防、安保等设施设备,不掌握疏散逃生路线 ;
(六)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
第七条养老机构严重违法违规提供服务主要指 :
(一) 将老年人居室或者休息室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 ;
第八条其他可能导致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指:
(一)养老机构选址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未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保持安全距离或者设置在自然资源等部门判定存在重大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内;
(二)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闭 ;
(三) 未设置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指示标志或者相关指示标志被遮挡 。
第九条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GB35181-2017
5.2.2 符合第6章任意一条直接判定要素的,应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4.3.5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不应布置在楼地面设计标高大于54m的楼层上;
2 对于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居室和休息室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应布置在地下一层及以上楼层,当布置在半地下或地下一层、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6.6.4 除本规范第6.6.2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6 中型和大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病房楼、门诊楼和手术部;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来源:消防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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