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东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悬 赏 公 告

(2016)湘1122执110号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小荣与被执行人翟芳乙、肖凤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法民二初字第00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翟芳乙、肖凤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小荣向本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东安县人民法院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凡向本院提供真实有效且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翟芳乙、肖凤娥的财产线索,经查明属实的,并且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以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3%作为举报奖励,本案申请悬赏案件执行标的金额为 300 000元,本院承诺为举报者保密。悬赏期限为2025年3月31日至2026年3月30日止。



被执行人:翟芳乙,男,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127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6503225110。

被执行人:肖凤娥,女,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舜皇大道127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6910045141。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地址: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东安大道199号

联系人:执行局办案三团队

举报电话:0746-4229220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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