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驾驶是责任

更是对生命的敬畏!

无证驾驶不仅是对法律的漠视

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严重威胁

近期

钦州公安交警

在交通违法整治行动中

查处一起无证驾驶肇事逃逸行为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引以为戒

查处案例


4月2日12时许,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称:在南珠东大街当事人车辆停在路边被人刮碰,肇事司机逃逸。接警后,事故民警立即开展调查,最终锁定涉事车辆为车牌号为桂NGK***的黑色小轿车,肇事司机为杨某某,借车人为杨某。


4月7日上午,肇事司机杨某某、借车人杨某到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接受处理。

最终,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杨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00元的处罚决定,而借车人杨某因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将面临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为何必须严查无证驾驶?

安全隐患极大

PART.01

无证驾驶者缺乏系统培训,对交通规则、应急操作不熟悉,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扰乱交通秩序

PART.02

无视法规的行为助长侥幸心理,破坏公平有序的道路环境。

保险拒赔风险

PART.03

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可因“无证驾驶”拒赔,车主或面临巨额经济损失。

交警提醒:守法驾驶,平安出行

驾驶证状态自查

PART.01

1、通过“交管12123”APP随时查询驾驶证有效期、记分情况。

2、驾驶证过期、被暂扣/吊销期间,切勿触碰方向盘!

借车前请三思

PART.02

车主将车辆借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交通违法的“侥幸”背后

是血的教训和沉重的代价

请广大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遵规守法,平安回家!

来源:交警一大队

编辑:冯俊宝

审核:覃成朝

终审:李友东


钦州交管热线

举报和信号灯故障报送电话:0777—2883009

举报邮箱:jjxck2007@126.com

投诉电话:0777—28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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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咨询电话:0777—2829088

秩序业务咨询电话:0777—2836386

一大队大队长热线:0777—2810407

二大队大队长热线:0777—2392226

三大队大队长热线:0777—2834696

四大队大队长热线:0777—2828815

五大队大队长热线:0777—3888750

浦北大队大队长热线:0777—8213623

灵山大队大队长热线:0777—642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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