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规范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广播影视集团联合打造《热案大家谈》节目,重点围绕群众关切、企业关注、行业关心的重点热点案件,采取新闻事件回顾和专家学者访谈的方式,开展故事性、实用性、服务性兼具的以案释法、融情议理,以事关民生的小案例展现司法为民大作为,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

节目以每两周一期的频次,于周五晚19:30在福建电视台新闻频道《现场》栏目播出。福建高院新媒体平台同步推送,欢迎关注。

第十四期

让我们一起来关注

《被拒赔的保单》

基本案情

现在大家生活水平提高,风险意识增强,许多人都开始给自己和家人买商业健康保险。特别是重疾险,成了不少家庭应对大病风险的 “底气”。可让人糟心的是,有些时候,被保险人真查出得了大病,保险公司却耍赖,拒绝理赔,还强行解约。永泰的张先生一家就碰上了这种事,为讨回公道,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2022年7月1日,张先生的妻子因为身体不适前往福州的一家医院就诊,在医院出具的报告单上显示,患者“鼻咽部核磁共振扫描未见明显占位征,必要时内镜进一步检查。”医生看过检查报告后表示没有问题,可以不用进行下一步的检查。虽说是虚惊一场,但经过此事,张先生还是想再另外买一个保险。


出于谨慎,2022年7月3日,张先生通过支付宝在一家保险公司为妻子投保了一年期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7月6日起至2023年7月5日止,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每期19.35元。

一年后,张先生申请续保。然而在张先生续保后不久,2023年8月,他的妻子身体产生了异样,出现回吸痰带血丝的症状。经过一系列的检查,诊断结果为鼻咽恶性肿瘤,并立刻住院治疗。

除了爱人的身体情况,高昂的医疗费也成了压在一家人心里的一块大石头。这时张先生的妻子谢女士想起,爱人为自己购买的“个人重大疾病保险”还在保险期内,于是她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然而令他们没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还发出了解约通知。得到这样的处理结果,张先生坐不住了,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表示,因为谢女士在首次投保的前四天,医院的检查结果要求进一步检查。但当时投保人也就是谢女士的丈夫张先生,没有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这个情况。在续保的过程中,张先生应该是认为配偶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才进行续保,有明显的故意,所以保险公司拒赔。

听到对方的回应,张先生表示不认可该说法。除此之外,面对保险公司表示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说法,张先生也不认可。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投保人张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以保险人提出询问为条件,双方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有举证责任。


在本案中,投保人张先生申请续保时,实际上续保的是一份新的保险合同,在订立新的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主动询问投保人有关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没有要求投保人进行说明,因此投保人张先生不负有告知义务。并且,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最终永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先生的妻子保险金10万元。随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之后,保险公司完成赔付。

在保险合同的缔约订立过程中,保险公司负有“明确提示说明”的义务,而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两个义务实际上是相应的,都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当中的具体体现。保险公司依规经营,而投保人如实告知,诚信地订立保险合同,才能保证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性,减少后续保险纠纷的发生,才能让保险行业惠及更多的社会大众,同时也能够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达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局面。

大家谈

本案重点就在于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是否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各执一词。法院如何判定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商业保险纠纷中投保人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在相关保险案件审判过程中,法院如何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措施和办法?

百姓买保险,是买保障,不是拆盲盒,更不是买彩票。如何规范保险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让百姓不再理赔难?

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绝大多数人是有自己的基本医保的,有了基本医保,是否还需要购买商业保险?

在商业保险中,引发纠纷的原因有很多,有不少人认为买保险易,理赔真的难。保险理赔难,到底问题出在哪,是合同中对投保人规定的违约责任过重,还是投保人缺乏一定的投保常识?

当市民要给自己买一份商业保险时,要注意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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