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意图通过不法手段使其因涉嫌犯罪而被羁押的亲属免于刑事处罚,其被骗财物具有不法性,应予收缴。
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能否收缴。
2019年12月、2020年2月,李某、邱某先后找到杜某,要求杜某帮忙将其二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的丈夫宋某、吴某从看守所释放出来。杜某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办理的情况下,仍承诺可以为宋某、吴某办理取保候审,并称“捞人”需要活动费用,事情若办不成,钱可退回。随后,杜某以请领导吃饭、节日送礼等为由,向李某、邱某索要钱款共计118万元,其中大部分钱款用于其个人还贷和日常开销。
2020年5月,在“捞人”一事无结果的情况下,李某、邱某多次要求杜某退钱,但杜某表示可以继续操办,让其二人等结果,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钱。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杜某犯诈骗罪提起公诉。
南雄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害人李某、邱某意图通过不法手段使其因犯罪被羁押的亲属免于刑事处罚,其二人被骗取的财物应予收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杜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杜某的违法所得11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与一般诈骗案件被害人不同的是,请托型诈骗案的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违法意图,客观上存在引发其他犯罪的危险。本案审理经充分考量案涉“花钱捞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严格把握相关法律规范意旨和价值取向,明确个人财产成为刑法保护对象的前提是具备合法性,依法判处收缴被害人基于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在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诈骗犯罪的同时,以公正裁判输出正确价值导向,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被骗财物具有不法性
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
近年来,类如本案的请托型诈骗犯罪案件并不鲜见,不法分子抓住被害人“捞人心切”的心理,虚构人脉关系和身份背景,承诺能帮助被害人家属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实施诈骗,不仅损害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还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本案审理,对被害人出于以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目的而被骗的财物予以收缴,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考量:
其一,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不法性,不具备返还请求权。根据民法关于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原理和精神,给付者实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即已将自身处于法律法规或者道德秩序之外,故其给付行为具有不法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被害人是基于违规办理取保候审的不法动机,主动将财物给付给被告人,该给付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也据此不具备返还请求权。
其二,被骗财物具有不法性的,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即明确应当返还的财产要具有合法性。本案被害人被诈骗的财物是基于办理严重违法事项的主观意图而给付,该给付财物具有不法属性,故不属于刑法保护的合法财产范畴。
其三,依法没收被害人被骗的违法用途的钱款,更有利于维护法律秩序,实现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本案两名被害人是为追求涉嫌违法犯罪的不正当利益,请托被告人通过行贿等手段实施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导致最终被骗,如果法律帮助此类被害人追回被骗财物,等于变相肯定了此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合法性,会助长、滋生违法请托事项。
综上,禁止基于不法意图被骗的财物予以返还,有助于防止违法请托事项或者类似不法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被害人在实现不法利益后又滥用诉权请求返还已给付的财物,以实现法律对此类行为的预防效果,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审核:黄慧辰
编校:邵静红 余淑娴
编写:黄健婷 刘晓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