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新闻副主任张添强 通讯员冯丹丹)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年4月6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布,自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
为让市民充分了解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对结婚登记方面的新变化,特别邀请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针对主要内容给予解读。
王金海律师说,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主要内容包含三个方面。
一是,增加政府对婚姻家庭服务工作内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
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另外,条例还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等内容。同时,条例第七条还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实际为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式。
二是,为适应人口的流动性,实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便民利民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婚姻登记的便利性。
王金海律师说,条例还简化了登记手续。如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也就是说,登记双方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
对于不允许登记结婚的情况,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非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也就是说,除了男女双方的年龄通过身份证可以判定外,其他不允许登记的规定通过男女双方书面签字声明即可。
对于男、女双方在书面声明中弄虚作假的情况,条例还明确了救济渠道。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书面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对于涉嫌重婚罪的情况,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优化婚姻登记服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婚姻登记场所规范化、便利化建设。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并按规定为当事人或者有权机关提供查询服务。如果通过法院处理的案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中及时备注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信息,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
对于在国外的我国公民,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当然,人生大事不以“重金”为目的,树立正确价值观,更会使人幸福,而且群众普遍认为,如果颁证仪式中能邀请父母参加,还是希望登记处都有个固定场所便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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