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海上福州·检护蔚蓝”专项行动部署,推动构建海洋生态多元化保护格局,4月11日,福清市检察院与连江县检察院联合开展海洋司法碳汇协作共建活动,通过实地调研、协议签订、机制共建等,搭建跨区域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协作平台。福清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小波,连江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冰,福州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副主任李隽及福清、连江两地检察机关部分检察干警,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等共同参与活动。

当天上午,福州市、福清市、连江县两级检察院检察人员来到连江县筱埕镇定海湾山海运动小镇,实地走访调研当地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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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连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会议室,活动进入碳汇认购协议签订环节。在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下,福清市检察院办理的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与福州绿巨人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海洋碳汇认购协议,认购326.4吨大型藻类养殖(沉积物碳汇和惰性有机碳汇)项目碳汇产品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


该案是福州地区首例跨区域认购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案件。同时,本次认购也是全国首宗沉积物和惰性溶解有机物海洋渔业碳汇交易。


随后

福州、福清、连江

两级检察机关

在连江县检察院

召开协作机制签订暨交流座谈会


会上,双方联合签署《关于建立适用认购海洋碳汇方式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的跨区域协作机制的意见》,明确两地检察机关以“平等协商、协同办案、注重实效”为基本原则,通过区域协作、资源共享,强化日常沟通协调,探索开展异地认购海洋碳汇工作,构建海洋生态多元保护格局,为区域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注入新动能。


此次活动是福清、连江两地检察机关围绕“海上福州”发展战略,开展“蓝碳”司法保护跨区域协作、构建海洋生态多元保护格局的一次积极探索。

下一步,福清、连江两地检察机关将持续探索“蓝碳”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机制,立足海洋生态保护司法实践,进一步深化“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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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伏季休渔期间,犯罪嫌疑人刘某、严某等人在福清湾、小麦岛等附近海域使用“火车笼”、电拖网进行捕捞作业。经鉴定,刘某、严某等人使用的捕捞工具属于禁用渔具,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价值约人民币10万元。

案件在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刘某、严某等人认识到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向办案检察官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鉴于海洋碳汇替代性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可预期性较强,受海洋环境等因素影响较小,有助于解决海洋生态原位修复难的问题,在福州市检察院指导下,通过连江县检察院的协助,福清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与碳汇交易平台、碳汇产品供方对接,核定认购碳汇数额,引导涉案人员刘某、严某等人异地认购海洋碳汇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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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碳汇是指通过海洋渔业、养殖业的生产活动,促进水生生物吸收水体中的二氧化碳,从而降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海洋碳汇对于调节全球气候、减缓气候变暖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全球碳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增强海洋碳汇能力,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策略之一。

大型藻类养殖过程中,藻类生长过程会产生有机物碎屑,沉降到海水底部并埋藏于沉积物中。此外,藻类生长和代谢过程也会产生和释放溶解有机碳,其中不易分解且生物难以利用的部分被称为惰性溶解有机碳(RDOC)。经由沉积物埋藏或转化成RDOC形态的过程,可将大气中的CO2以有机质的形式留存在海洋中,实现海洋CO2长时间尺度封存,其对应的碳增汇过程和机制被称为沉积物碳汇和惰性溶解有机物碳汇

来源丨福清市检察院 连江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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