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财产报告

“开小差”

后果很严重

“拒报财产”绝非逃避执行的“护身符”,司法权威不容挑战,执行力度绝不因地域限制而削弱。《民事诉讼法》第25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案例一

松潘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某与被执行人冯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冯某承诺于2025年1月12日前支付欠款16920.00元,但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冯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冯某送达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拒绝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导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而后法院通过查控、了解,找到其踪迹线索,松潘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立即出发其所在地,于2025年3月28日联动郫都区拘留所将被执行人冯某拘留,在其感受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冯某承诺待拘留期满后将履行剩余执行案款。


案例二


被执行人罗某在本院存在多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金额较大,执行法官多次电话沟通并实地走访,但该被执行人仍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来申报财产。后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罗某长期在外地经商,试图通过“躲猫猫”“玩失踪”规避执行。在了解到其具体藏身地后松潘县人民法院联动成都市拘留所将罗某拘留。罗某于拘留当天履行了多个案件的部分案款,并承诺后期将主动履行案款义务。异地执行拘留是松潘县人民法院打击“拒执行为”的司法手段,凸显了司法机关对规避执行、拒不申报财产等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今后松潘县人民法院将持续开展此类采取司法强制手段的专项活动。

法官说法

1. 财产申报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妄图通过“拒报”“瞒报”逃避执行的行为,必将面临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也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2. 执行联动机制已实现全国覆盖,跨区域查人找物、协同执法将成为常态,被执行人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供稿 | 泽旺磋、陈胤港

编辑 | 陈胤港

签发 | 蒲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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