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第121条的规定,对于假药、劣药的认定必须有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验或者鉴定结论予以证明。但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相关检验鉴定结论予以佐证,故无法证明涉案药品是假药、劣药,被告人不构成销售假药罪。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自己经营的便利店销售美国黑金等壮阳药品。
2015年10月23日,派出所民警对上述便利店进行检查,查获本能、美国黑金等9个品种共24盒壮阳类药品。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辩护要点
(一)无法证明涉案药品是假药、劣药
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中所称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根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第121条的规定,对于假药、劣药的认定必须有药品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检验或者鉴定结论予以证明。但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相关检验鉴定结论予以佐证。
(二)王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首先,本案查获的“本能、美国黑金等9个品种”共24盒产品,未经鉴定是否含有药品成分。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
其次,本案查获的24盒产品,不论从王某的供述(供述称进货价总共800元左右,已售出部分产品利润200元左右)反映,还是根据日常经验判断,都应属于少量。
再次,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错态度好。
最后,刑罚是所有法律处置方法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它是与犯罪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的。
故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足以动用刑罚惩处。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原判认定王某销售假药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足以犯罪论处,遂改判王某无罪。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1条【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第121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
北京胡瑞律师,北京市知名律所刑辩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代理、民刑交叉领域,全国办案。尤其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诈骗犯罪、人身犯罪等案件的办理。曾成功办理河北某市人大常委、企业家涉案数十亿涉黑案等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作为“瑞光诉讼”公众号创办者,已发表数十万字刑事领域研究成果,并为众多法律咨询者成功解决法律难题。胡律师善于在具体个案中对症下药,以认真负责、专业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受委托人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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