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郴州桂阳法院在审理一起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纠纷中,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组织双方到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要求父母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彭某和楚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现大女儿已成年,小女儿(小娜)为适龄儿童。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两人常年分居,彭某于2025年2月向桂阳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彭某和楚某的女儿小娜,虽为适龄儿童,但仍未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教育,违反了法定义务,侵犯了小娜的法定权利,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本院认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适龄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原、被告双方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未将适龄儿童送至学校就读,主观上怠于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客观上对孩子的全面健康成长形成阻碍。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尽快促使未成年人至学校接受教育,法院向双方当事人下发《家庭教育指导令》,并组织双方到庭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原、被告履行自身监护及教育义务,责令双方尽快安排小娜接受义务教育,并将小娜的入学及生活情况向本院书面报告,便于法院监督。
指导后,原、被告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表示会尽快为小娜安排入学,并解决家庭教育缺位的问题。后续,法院将对该家庭的整改情况进行持续跟踪,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令得到有效落实,家庭监护状况得到切实改善。
潇湘晨报综合“桂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