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愿赔偿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并用于购买水土保持碳汇,还会将被破坏的自然保护地修复回去......”
3月31日,长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程某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案,判处被告人程某春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程某春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被破坏的自然保护地予以生态修复,十日内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5万余元。
擅自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路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2023年春节前,被告人程某春为便于运输位于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竹山上的毛竹,未经许可,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将该地一条原有的山间小路拓宽为宽3米、长610米的林区公路,造成严重后果。经鉴定,修路占用林地面积7.545亩(其中:国家级公益林7.305亩;省级公益林0.24亩);毁坏阔叶树立木蓄积14.1637立方米。
违法开路行为导致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林地原有表土层全部被破坏,林地种植条件受到严重毁坏。为此,长汀县检察院以程某春涉嫌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向长汀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适用森林生态系统
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
及时修复受损森林生态系统
案件受理后,长汀法院联合长汀县检察院、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至案发地实地查看,发现林地受损程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便向程某春释明并引导其修复林地、赔偿损失,程某春当即表示其已认识到自己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愿意赔偿相关损失并尽力修复林地。
尔后,长汀县检察院参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林业局出台的《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委托福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专业技术人员启动核算工作,最终核算结果为被告人程某春造成功能损失5万余元。长汀县检察院遂依照上述核算结果向长汀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开庭审理前,程某春已根据“工作指引”要求主动赔偿固碳损失等共计4504元,并专门用于认购水土保持碳汇。
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同时
应当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自然保护区是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和野生生物物种的天然贮存库,对于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大对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规定。本案案发地位于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对人为干拢敏感度高且恢复困难,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但被告人程某春法律意识淡薄,以私利为重,擅自在核心保护区开发修路,砍伐生态公益林,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后果,严重破坏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为此,长汀法院落实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担责、全面赔偿、责任追究工作要求,依法严惩破坏自然保护地犯罪的同时,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首次在森林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推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机制,打通森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通道,进一步拓展生态司法修复路径,形成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为推进长汀水土保持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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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王敬生、丘群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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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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