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修建道路
却因担心道路损坏
阻拦他人车辆通行
个人修建的林道是否可以
禁止他人通行呢?
案情简介
张三与李四同为某村小组成员。张三承包了本村小组的林地经营着木材生意,其运输木头时需要经过李四所修建的林道和桥梁,该道路是张三运输木头出山唯一的通道。李四则认为张三运输的木头太重,容易对道路造成损坏,便在林道中种植树苗以及竖立禁止通行标语牌等以阻止张三通行。为此,双方产生通行权纠纷,诉至昭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该院认为,张三与李四为同一村民小组村民,双方承包的林地相邻,案涉林道是其运输木头销售的唯一通道,保留该通道通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以及利于邻里交往,团结互助,即使该林道和桥梁是李四修建,李四也不得以其修建为由索取补偿费、在林道中间种植树苗及农作物或竖立禁止通行标语牌等以阻止张三通行,导致张三车辆不能通行。李四的行为既不利于邻里团结,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经该院审理后认为,张三要求李四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予以支持。同时,提醒张三在使用道路时应警惕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要注意爱护道路,如承载货物车辆通行时,对道路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虽然李四修建了案涉道路,但是并不能改变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性质,张三有权通行。但应当注意的是,享受通行权不意味着可以随意破坏道路,若是因运输木头导致道路损坏,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后语
邻里和谐、友善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李四为方便通行修建道路,担心车辆运输重物可能会损坏道路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禁止通行的行为不可取。双方应当通过积极协商或寻求有关部门的协助,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
来源:广西高院、昭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