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构成该罪需要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客体要件
该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查明犯罪、追缴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正常活动。该罪导致犯罪所形成的违法财产状态得以维持、存续,妨碍了司法机关利用赃物证明相关的犯罪事实,进而妨害了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体流程。同时,司法机关的职责包括追缴赃物,并将其没收、退还被害人,就后者而言,该罪还侵犯了被害人的追偿权。
2.客观要件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1)犯罪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犯罪所得”,是指犯罪所得的赃物,即通过犯罪活动直接获得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是指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所获得的利益,如上游犯罪的行为人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后得到的孳息、租金等。如果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到了掩饰、隐瞒行为人的手上,由此产生了新的收益,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所得收益的数额,只能认定为非法所得并予以追缴。犯罪所得的存在形式变更的,如从一种货币变为另一种货币、从赃物变为现金的,或者通过改造、改装、附合、加工等方式改变了犯罪所得形态的,仍属于“犯罪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益”。
(2)行为方式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窝藏”,是指行为人为犯罪分子隐藏、保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或提供了藏匿赃物的处所,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
“转移”,是指行为人把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由一地移动至另一地,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点;转移的距离可以很近,只要足以妨害司法机关对赃物的追缴即可,但在同一房间内改变位置的,一般不宜认定为转移。
“收购”,是指行为人购买犯罪分子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里的收购并不要求大量购入,也不要求具有出卖目的,购买他人犯罪所得如机动车等自用的,也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但数量较少、价值轻微的收购自用行为,可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因情节轻微而免予处罚。
“代为销售”,是指行为人受本犯的委托,代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卖出、有偿转让的行为。行为人代为销售的行为不一定是有偿的;为了本犯的利益而将赃物出卖给本犯的被害人,也应当认定为代为销售赃物。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指采用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掩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的行为,只要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追缴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行为,都可能符合该要件。
该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犯罪。需要注意的是,窝藏、转移等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基于本犯的意思,行为人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实施盗窃、抢夺、诈骗、抢劫等行为的,应当以对应的财产犯罪定罪处罚,而不以本罪论处。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盗用单位名义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违法所得由行为人私分的,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犯自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虽然也具有妨害司法的违法性,但由于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故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本犯,既包括获取赃物的原犯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也包括教唆犯和帮助犯。因此,在共同犯罪行为完成后,共同犯罪人相互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不能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帮助本犯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二人均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只是本犯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犯罪论处,但帮助者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并追求和放任妨害司法的结果发生,否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不知道是赃物而保管的,不构成本罪;但知道真相后选择继续保管的、或拒不向司法机关返还的,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3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第3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