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网友咨询:

  所有纠纷都可以进行约定管辖吗?

  姜超律师解答:

  不是,仅限于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才能约定管辖法院。

  管辖权,通俗地讲就是确定案件由哪一家法院受理。除了专属管辖之外,我国关于管辖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由于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只能就地域管辖进行约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姜超律师补充: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限于民事诉讼法明确列举的五个地点。一般而言,买卖合同中约定提货地法院管辖的、总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分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可认定为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姜超律师

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十余载,专注于刑事辩护、公司业务、强制执行、执行异议之诉、不良资产处置、破产重整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娴熟的办案技能。他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提炼经验,以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在每一起案件中竭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凭借出色的职业表现,姜超律师荣获“2020年度宿迁市优秀律师”称号,并因其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于2023年被评为“宿迁市优秀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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