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我们也晓得毒鱼是违法犯罪行为,当时就是图好耍,又抱有侥幸心理,想到是晚上不会有人发现,我们真的错了,愿意认罪认罚。”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杨某、罗某某在庭审后懊悔地表示。
近日,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杨某、罗某某四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庭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四名被告人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7184元、以义务巡河、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等义务劳动方式共同承担渔业资源遭受损害至生态修复完成期间生态功能损失71840元。
法院查明,2024年9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杨某、罗某某等人携带强光头灯5个、抄网4个、鱼护1个、油茶枯10斤、生石灰6斤,从贵州省玉屏县大龙镇到达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江屯村大坪湾组河边,四被告人在路边采摘“羊骨骚”草,之后将“羊骨骚”草、“甲氢菊脂”与油茶枯、生石灰搅拌成混合物投放在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江屯村大坪湾组二龙塘河中,共捕获渔获物218尾22.45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杨某、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杨某某、钟某某、杨某、罗某某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同时,严重破坏了水产渔业资源,严重污染水质,更对水生生物的繁衍生息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02
毒鱼是指用毒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进行捕捞的一种方式,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捕捞方式。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也会给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造成巨大的隐患。
03法条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来源:碧江法院
监制:田海 |审核:崔嵬 |编辑: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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