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发布《吉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从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认定办法》明确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县级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认定办法》还要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需同时兼顾收入和支出情况。在收入方面,规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首先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在支出方面,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需符合“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这一条件。
《认定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满后,需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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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完善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户籍居民申请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属地负责、精准高效、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认定工作监管和指导。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四)家庭财产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家庭成员现金、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等可支配资金,原则上人均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家庭成员名下可拥有1辆评估价格不超过5万元的机动车辆或残疾人功能代步车;名下无船舶、工程机械车和60马力以上大型农机具。
3.家庭成员不拥有2处(含)以上可使用的房屋类不动产,建筑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人均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除外。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可使用居住,以唯一商品房作为居住用房的,按仅有一套住房认定。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的家庭支出总额核算,包括以下必需支出方面:
(一)医疗支出。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以及慈善帮扶等支付后,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对未及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有效票据自费额度扣除商业医疗保险赔付和慈善帮扶后,个人实际自费费用的50%扣减,此种情形只适用首次认定。
(二)教育支出。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者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实际负担的保教费或者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支出。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在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和慈善帮扶资金后,个人实际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目录范围按照吉林省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有关目录、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有关目录及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四)照护支出。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且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人员,分别按照当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全护理和半护理标准核减。
(五)住房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对租赁费用高于当地公租房房租标准的,按照当地公租房标准认定;对低于当地公租房房租标准的,按照实际负担费用认定。享受住房补贴的家庭在计算支出时根据住房补贴相应扣减。
(六)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维持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七)其他支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外认定的支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或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按照受理、审核、认定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确认其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可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九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在认定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社会救助经办服务系统,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传审核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材料的完整性和充分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申请或已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期间,对存在拒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或故意隐瞒、虚报家庭经济状况、家庭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监狱或强戒所内服刑或强戒、劳动年龄内无正当理由3次以上不接受推荐工作、放弃自己合法应得收入和财产、参与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情形的,应当停止办理或取消资格。
第十一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经申请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可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集体研究决议方式,实事求是认定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作出认定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可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
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或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家庭成员应主动告知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重新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为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救助帮扶提供信息查询、需求推送等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全程监管工作,对新认定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全部复核。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监督、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的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承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细化认定办法和程序。
第十九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界定、家庭成员户籍地和居住地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近亲属备案管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管理、档案管理、认定时限、停止办理或取消资格情形等,未在本办法中规定的,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各类行政文书参照《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审核确认行政文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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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李雪阳
复审/曲庆红
终审/王丹
白城妇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