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法律认知差异下的检察智慧

——杭州铁检院依法办理外籍留学生危险驾驶案纪实



办案检察官在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证据材料。

深夜里,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学林街与文泽路交叉口淡去了白日的喧嚣,车流渐稀,曾发生在这里的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和法律认知差异,牵出一场跨越国界的司法对话。

一场交通事故背后的文化碰撞

2024年3月24日23时许,来自浙江某高校的G国留学生K某酒后驾驶电动摩托车与一辆小型轿车在机动车道转弯处发生剐蹭。事故发生后,尽管事故双方对责任各执一词,但K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配合交警完成呼气酒精检测。经鉴定,K某驾驶的电动摩托车符合机动车标准,其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

面对讯问,K某虽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事实,却始终拒绝认罪。他提出两点辩解:一是事故责任认定仍有争议,不能说他导致了实际损害结果,而其母国法律仅对酒驾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追责。二是其母国仅将燃油摩托车视为机动车,自己驾驶的电动摩托车不应归入机动车。相关跨文化法律认知冲突,成为案件办理的最大难点。

精准破题:国别法查明破解文化隔阂

“涉外案件办理必须兼顾法理与人情,既要维护司法权威,也要尊重文化差异。”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针对K某的辩解,检察机关启动了区域国别法查明工作机制,通过外交部、商务部以及我国驻G国使领馆官网等多种途径查询法律法规原文,利用AI工具进行翻译归纳,高效、准确查明国别法。通过查阅G国刑法典及相关案例,确认该国确未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酒驾、醉驾行为只有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才可能涉及相关的侵犯人身权罪或侵犯财产罪,且该国在刑法典的修订补充中规定,处于醉酒状态使当事人无法理解其行为性质或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不负刑事责任,除非是在知道醉酒可能从事犯罪行为的情况下自愿饮酒。这一发现让办案检察官理解了K某的辩解和“拒不认罪”,也为后续释法说理奠定了基础。

与此同时,检察官经过调查了解到K某在华留学已7年,知道中国有禁止酒后驾车的法律规定,具有违法性认识,熟悉案发时所驾驶的摩托车性能。如何平衡其文化背景与我国法律刚性?检察机关决定“双轨并行”——既尊重客观差异,又坚守司法底线。

双向沟通:穿透语言壁垒的司法温度

“我不认罪,因为事故是对方车辆转弯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我不得已走了机动车道才造成的!”面对检察官的讯问,K某情绪激动。通过法语翻译的精准传达,办案团队敏锐捕捉到其抗拒认罪的另一层心理:对事故责任划分的误解。

为此,检察机关联动多方力量,聘请具有丰富司法翻译经验的专业翻译全程介入,确保法律术语精准传达;通过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熟悉涉外案件的法援律师深度参与,协同检察官开展证据开示;结合监控视频场景化释法说理,消解K某对交通事故“对方过错”的执念。

“在中国,无论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都可能威胁公共安全。”检察官以类似案例造成的结果,着重强调K某行为本身的抽象危害性。经过多番耐心沟通,K某终于表示:“我理解了,愿意认罪认罚。”

法理情交融:不起诉决定彰显司法善意

尽管K某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但检察机关并未“一诉了之”。杭州铁检院涉外检察专业化办案团队召开专题研讨会,重点论证本案的两个“特殊性”:一是涉案机动车性能特殊,二是K某悔罪表现特殊。经讨论,团队成员一致认为涉案机动车是电动摩托车,虽重量和时速符合机动车的标准,但车辆性能与汽车存在差异,危险性低于汽车,K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具备自首情节,经检察官释法说理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具备从宽处理的基本条件。

2024年8月9日,杭州铁检院依法对K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向K某所在学校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K某的辅导员表示:“检察机关的决定体现了司法包容,这个案件对国际关系学院的学生而言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

“司法不应是冰冷的技术主义,而应传递文明的温度。”从国别法查明的严谨求证,到跨语言释法说理的人文关怀,再到不起诉裁量的审慎权衡,每一个环节都诠释着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以及过境免签政策的优化,外国人来华数量大幅上升,此类法律文化碰撞将愈发不可避免。检察机关必须坚持更开放的姿态、更专业的素养、更包容的智慧,以涉外案件的妥善办理激发跨越国界的法治共鸣。

(作者为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涉外检察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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