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垫资为黑龙江大庆宏福公司(下称“大庆宏福公司”)建设温室大棚,北京东方英宝公司在追讨近3亿元工程欠款一案中,似乎陷入了一个越来越大、越来越深的漩涡。

优先受偿权被无视,执行过程遭当地企业抢先“截胡”

2025年2月13日,依据生效判决及大庆宏福公司破产管理人的最新统计显示,大庆宏福至今欠下东方英宝公司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近3亿元。

“现在看到的3亿元仅仅是一个数字,真正执行可能很难。而正常来说,这宗执行案应该在2022年底就执行终结”,东方英宝公司的董事长祖国诚博士说。

问题出在2021年9月东方英宝公司向大庆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大庆宏福公司资产期间。

此间,林甸县宏远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下称“宏远公司”)以借款5000万元起诉了大庆宏福公司,并以调解的方式形成裁定,并于2021年12月29日对案涉资产申请了诉前保全。

然而,宏远公司查封、执行与东方英宝公司申请查封的资产存在重叠,但大庆中院自始至终都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告知东方英宝公司。即便是在2022年1月14日,做出的(2021)黑06执866号执行裁定书中,裁定查封了大庆宏福公司的整个温室大棚及土地使用权、相应机器设备,但大庆中院执行法官梁晓晗并未按法定程序将此裁定文书送达东方英宝公司。该裁定直到2024年7月5日,东方英宝公司派人赴大庆法院调卷才获悉此裁定。如此一来,东方英宝公司就查封财产被不当保全的事实,失去了一次提起执行异议的救济机会。



而在此后的执行中,大庆中院将执行权裁定到林甸县法院。林甸法院为了优先照顾宏远公司,继续暗箱操作为地方企业“优先”执行。

2022年12月,林甸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在案涉资产仅经一次拍卖流拍后,就将价值约5400万的财产,完成了以物抵债给林甸宏远公司,终结执行。

而同期的东方英宝公司申请的执行工作,迟迟不予推进,明显存在双标。更重要的是,东方英宝公司在后来执行过程中提及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事实,法院也予以无视。

为获取更多案涉资产,宏远公司终结执行后,无资格仍继续提异议

在宏远公司切走5400万资产之后,案涉资产网络二拍流拍,东方英宝公司于2024年3月14日向林甸法院提出同意以物抵债申请,后与赵富国法官约定于2024年3月27日上午9点在林甸法院办理相关手续。

然而,东方英宝公司人员抵达林甸,等了7天,期间,林甸法院赵富国法官、执行局冯石亮局长、陈晖院长等人,以协助资产变现,协调宏远公司接盘等借口拖延办理以物抵债裁定书。

而就在此间,宏远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祖国诚博士表示,宏远公司主张的债权,早已于2022年初以物抵债执行终结,宏远公司是与本案无关的案外人,其提的执行异议无法律与事实基础。然而,林甸法院继续与宏远公司唱双簧,借着“执行异议”、执行异议复议继续走程序,继续拖延向东方英宝公司移交以物抵债裁定书。

过程中,北京艺权以被执行人宏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900多万元、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林甸法院申请对大庆宏福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024年6月24日,林甸法院作出裁定,受理权艺公司的破产申请。

此后,宏远公司才于2024年7月5日,撤回其向大庆中院提交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至此,林甸法院与宏远公司的“巧妙”配合,将东方英宝公司本应早在2022年12月与宏远公司同期执行完毕的案件,法官不惜采用违反法定程序的手段,硬生生地将案涉企业拖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环节,债权申报文件藏玄机,宏远公司债权合法性存疑

将大庆宏福公司拉入破产清算的目的达到后,宏远公司又于2024年10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仅80万元的债权申报清单。

祖国诚博士表示,在3个多亿的债权中,宏远公司凑起来的80万元债权清单,就像是一张参与大庆宏福公司破产清算的门票,其终极目的,就是参与破产清算再分一杯羹,甚至将整个宏远公司低价收入囊中。

在长达3年多的执行案件中,祖国诚博士意识到,在依法拥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最先申请强制执行、查封的东方英宝公司,却屡遭地方企业宏远公司的截胡式执行、滥用提异议行为阻拦执行,其目的就是将案涉资产越拖越贬值,直到最后,也只有已经切掉大庆宏福办公楼等部分核心资产宏远公司才愿意接手,届时,整个资产的议价权就全部被宏远公司所主导,而东方英宝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受到最大程度的伤害。

2025年2月7日,东方英宝公司就大庆宏福公司破产清算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向管理人提交了意见材料。在该材料中,东方英宝公司就宏远公司主张债权的合法性进行了质疑。

在案材料显示:2018年8月24日,大庆宏福公司与林甸县农业局、宏远公司签订《入股协议书》;2019年12月13日,大庆宏福公司与林甸县农业局、宏远公司又签订《协议书》,约定解除了三方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的《入股协议书》;2020年6月28日,大庆宏福公司与宏远公司、心颐和中医药公司签订《代偿协议书》;2021年8月19日,大庆宏福公司与宏远公司、心颐和中医药公司签订《终止协议书》。

根据上述四份文件,东方英宝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和《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入股协议书》签约主体乙方即大庆宏福公司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文件真实性存疑,此四个文件的作用就是偷换概念,将林甸宏远的股权转换为债权,从而导致法院作出错误裁定,并且宏远的减资行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并公示,即使减资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逃避自己作为投资股东的出资义务。

还有,东方英宝公司就自身债权提起诉讼是在2020年8月份,宏远公司如果真的早在2019年就想解除协议退资,就是说其三年前就已经知道大庆宏福公司出现经营困难,却直到2022年的1月份才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这种无故长期拖延本就不符合常理,而东方英宝公司早在2021年9月份就申请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转林甸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宏远公司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在复议期间又撤回复议申请,从而导致东方英宝公司本应在2024年3月27日即可取得大庆宏福以资抵债裁定未如期获取,后又因北京艺权2024年6月的破产申请,将东方英宝公司的执行案件拖入中止执行,宏远公司的诉讼以及其他相关动作时间节点均严重存疑。

其次,从债权性质方面来讲,宏远公司的债权性质属于具有国资背景的投资款,而东方英宝公司的债权系建设工程价款,《民法典》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公司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司法实务,该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大庆宏福对于东方英宝公司的债权数额等均未提出异议,故东方英宝公司的债权应优先于宏远公司的债权受偿。

为此,东方英宝公司表示,下一步将要求管理人依法调取大庆宏福公司、林甸县农业局、宏远公司签订入股协议时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论证报告,并通过诉讼的方式追究宏远公司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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