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的招聘要求中

未限制求职者性别,

却在打开简历3分钟后,

以“招男性”为由婉拒女性求职者,

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

人民法院怎么判?


小丽(化名)是某大学应届毕业生,

一次偶然的机会,

她发现上海某公司

发布的“法务专员/助理”职位

与自身条件十分匹配,

且公司对求职者的性别未作要求,

于是她投递了简历。

然而,令小丽意想不到的是,

根据网络招聘平台的系统显示,

公司在浏览简历的3分钟后

就回复称“简历未通过筛选”

感到疑惑的她主动询问原因,

公司表示“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

面对这样的答复,

小丽继续追问理由,

公司却再无回应。

小丽认为,

该公司以性别作为筛选条件,

属于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

侵犯了她的平等就业权

构成就业歧视

于是诉至人民法院。

公司辩称,

该岗位最终录用的是女性,

不存在歧视,

至于“招男性”的说法,

是为了化解小丽未被录用

所带来的不适感。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公司筛选求职者时,

不应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

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遂对公司的解释不予采信。

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判决公司赔偿小丽

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注:原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法官

一、法律维护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权的同时,应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机会。女性依法享有与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

本案中,公司以“我们想招一位男同志”为由拒绝小丽的求职申请,意为因小丽为女性而无法通过初筛继而被聘用。公司在公示的任职条件之外,额外设置性别门槛,对女性求职者区别对待,已构成对小丽平等就业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二、企业应依法合规招聘

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应恪守法律规定,从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到面试、录用的各个环节,都应做到公开透明、有章可循,确保公平公正。企业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引导就业者跨出迈向社会的第一步。企业依法合规招聘,能够降低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会就业环境朝着更加公平、和谐的方向发展。



忻继青

上海市人大代表,民建黄浦区委妇委会主任,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二中心小学校长助理

平等就业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劳动法》《就业促进法》明确禁止就业性别歧视,但隐形歧视依然是女性职业发展中“看不见的天花板”。

企业招聘应建立标准化流程,确保从信息发布、简历筛选到面试录用的各环节规范透明。本案中,企业以性别为由拒绝求职者,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行为构成侵权,清晰传递了“性别不可作为招聘隐形门槛”的坚定信号,为破解职场隐形歧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范例。

本案裁判结果不仅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彰显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揭示出招聘市场中“表面公平、实则有差”的灰色地带,对破除女性就业的无形障碍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黄鼎锋

漫画:时洋洋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左雨欣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