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伪劣医美产品、隐瞒实际手术提供方……
新快报讯 记者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曾洁赟 刘凯欣报道 在“世界卫生日”之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主要涉及医疗美容纠纷中医院越级开展手术、使用伪劣医美产品、隐瞒医疗资质重要信息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等。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2000余件。
本次案例反映了医美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明确行为规范、体现价值导向”的作用,认定消费型医疗美容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警示医疗美容机构若其欺诈消费者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进而规范医疗美容市场秩序。
案例一
美甲店使用伪劣医美产品
2016年6月至2019年9月,陈女士多次在张某经营的美甲店消费,做的项目包含玻尿酸填充嘴唇、下巴、胸部和注射溶解酶服务。
张某说,这些项目所使用的玻尿酸、溶解酶都是韩国进口的。项目做完后,陈女士下巴和胸部出现无法消除的硬块。因此,陈女士认为美甲店既无医疗资质,又销售“三无”产品,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甲店和张某退还相关款项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法院审理查明,该美甲店于2016年注册成立,经营者为张某,经营范围包括美甲服务、美容服务、亚健康调理,不含医疗服务。
●裁判结果: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的,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美甲店无相应资质从事医美服务,也未提交检验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判决美甲店、张某向陈女士返还款项和定金并承担三倍服务费用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隐瞒实际手术提供方信息
某美容公司向会员莫某推荐“人工骨”注射填充医美项目,费用为11.8万元。
莫某付费后被带到某门诊部接受手术,其间美容公司及门诊部没有给莫某提供书面合同。
术后,莫某存在手术部位损害,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全程以“合作”为由,引导其进行消费,签约、缴费、注射、售后环节均由不同主体实施,各方未告知实际手术提供方等重要信息,构成欺诈,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某美容公司、某投资公司、某门诊部等经营者以“整合资源”形式,分别提供客户信息、手术场地、医疗产品、手术医师等资源合作开展医美项目,在不具有医学美容资质的普通美容机构内,向消费者推广、宣传,引导消费者转至门诊部进行注射以规避管理规范,过程中并未如实告知相关服务的真正提供方身份、生产商及有权代理销售商的具体身份及注射物来源及属性等重要信息,违反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多项规定,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判令各方赔偿三倍服务费及实际医疗费损失。